一、加載試驗車質量=整車整備質量+乘員的質量按每人75 kg計算。
二、本試驗包括對車輛正前方的兩次碰撞和正后方的兩次碰撞。在每一方向的兩次碰撞中,一 次是在車輛質量為整車整備質量時進行的,另一次是在其質量為加載試驗車質量時進行的。在車輛每一方向的兩次碰撞中,第一次碰撞時,對碰撞器的位置沒有限制,而第二次碰撞時,碰撞器 的中垂面位置應與第一次碰撞時的位置相距不小于 300mm 。車角即車輛和與車輛縱向對稱面呈 60°角的鉛垂面的切點。碰撞試驗的碰撞發生時,碰撞器與車輛首先接觸的應是撞擊頭與車輛的保護裝置,當車輛分別在整車整備質量與加載試驗車質量狀態時,位于車角間的保護裝置均應能被通過碰撞器基準線的水平面截面;
三、碰撞器安置時應使碰撞器的前表面與地面保持垂直,基準線保持水平且基準高度達到 445mm 。車輛的擺放位置應進行調整,使位于車角間的點接觸碰撞器但又不致引起碰撞器移動,同時輛的縱向對稱面應與碰撞器的前表面保持垂直。
四、車輛的碰撞速度也有所區別;
五、凡購買者都可加私信答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