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飛機系統安全性要求,源自何方?
01 前面的話
雖然航空運輸是公認的最安全的交通運輸手段,但自飛機誕生至今,一些致命的飛行事故仍頻頻發生。因此在民用飛機的設計過程中,飛機設計師必須考慮飛機安全性的要求,使安全性成為民用飛機的一種基本特性。
那么民機和系統設計的安全性要求,究竟源自何方?且聽本文細細道來。
02 公眾利益和適航的要求
民用飛機安全性要求,最初來源于公眾利益和適航的要求。
伴隨著多次空難事故的發生,公眾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政府對空中飛行活動進行管理,以確保航空器的設計、制造和維修,能夠達到一定的安全性水平。
因此適航規章(例如 CCAR/FAR/CS 25.1309)及相關咨詢材料,定義了飛機能在預期的環境中安全飛行的要求,以保護公眾利益。
伴隨著民用飛機設計技術的發展,飛機和系統所實現的功能得以不斷擴展,復雜電子硬件和軟件得到廣泛應用。
現代飛機的氣動布局和結構設計,與飛控系統、推進系統、航電系統的關系也日益密切,電傳飛行控制等系統已成為機上最重要、最復雜的系統。
針對這樣一類復雜系統,需要考慮當單個或多個功能喪失或異常時,對飛機、機組及乘客的潛在危害。此外,還需考慮執行不同功能的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
03 公眾/飛機制造商/運營商的折中
公眾對飛機安全性的要求是永無止境的!
而安全性要求越高,相應的系統架構復雜度、研發難度、維護工作和重量等也越高。這對于飛機制造商和飛機運營商而言,有時是難以承受的。
因此,定義合適的安全性要求,使公眾、飛機制造商和飛機運營商都能夠接受,是一個折中和權衡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關鍵則是定義 “失效狀態的發生概率” 和 “影響程度” 之間的約束關系。
即,隨著失效狀態影響程度的加深,其故障發生概率要求越來越小。
失效狀態影響程度與概率要求的大致關系如下圖所示。
在評估飛機和系統設計的可接受程度時,上圖建立了合理的定性概率要求,這也體現了25.1309 條款的核心要求。
04 百萬分之一
飛機歷史服役數據表明,由于飛機設計和操作等原因,導致發生嚴重事故的概率大約是每百萬飛行小時一次 或 1E-6/FH 量級。
這樣的安全性水平基本等同于人的意外死亡率,比如喝水嗆死、走路摔死、洗澡淹死等。
因此 1E-6/FH 的失效率,是公眾、飛機制造商和飛機運營商都能夠接受的安全性水平。
05 千萬分之一
根據統計數據,在這些嚴重事故中,大約有 10% 是由飛控、液壓、航電等機載系統的失效原因所導致。
因此,在新的飛機設計中,要求所有系統導致嚴重事故的概率不得高于每千萬飛行小時一次 或 1E-7/FH 量級,也是合理的。
06 十億分之一
但是按照 “千萬分之一” 的要求來設計飛機系統,仍然存在困難。因為直到飛機上所有系統全部完成定量分析,才能判斷 “千萬分之一” 的目標是否可以得到滿足。
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就人為假設一架飛機上大約有 100 個可能的災難級失效狀態,同時將 1E-7/FH 這個允許的平均概率值在這 100 個失效狀態間進行平均分配。
即每一個災難級失效狀態(Catastrophic,I類)的發生概率必須小于 1E-9/FH 量級。該值即建立了對 “極不可能(Extremely Improbable)” 的近似概率值。
對于影響嚴重程度相對較輕的失效狀態,發生的可能性可以相對高一些(主要是出于成本考慮)。例如:
對于產生危險級影響的失效狀態(Hazardous,II類),其發生概率要求是極小的(Extremely Remote),定量指標要求小于 1E-7/FH 量級;
對于產生較大影響的失效狀態(Major,III類),其發生概率要求是微小的(Remote),定量指標要求小于 1E-5/FH 量級。
我國大型客機 C919 的系統安全性設計,也采用了這樣的設計標準。
07 25.1309 的精髓
CCAR/FAR/CS 25.1309 條款是整個飛機和系統安全性的基礎,1309 條款對災難級、危險級、較大的失效狀態提出了概率要求,且要求單個失效不能導致飛機出現災難級事故。
而本文以上內容,正好反映了 25.1309 及其咨詢材料的精髓。在工程應用中,具體失效狀態影響等級的劃分與概率要求,詳見下表。
注:對于IV類失效狀態,此處提供的概率要求僅作為參考,不要求進行定量的分析。使用當前普遍接受的行業慣例,即可認為滿足該要求。
08 適航要求是 “最低” 要求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適航規章的要求是最低安全要求,而國際民用航空實際表現出的安全水平(含設計、制造、生產、運營、維修),通常要高于適航規章定義的最低安全水平要求。
隨著航空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也在不斷地提高飛機的安全性水平,這是每一個航空人堅持不懈的追求。
09 少數失效狀態 “超標” 怎么辦?
參考國內外民用飛機系統設計的實際情況,可能存在由于技術、經濟、保守分析等原因,而導致少數失效狀態無法滿足數值要求的情況。
例如對于災難級失效狀態,實際的定量計算結果可能大于 1E-9/FH(例如 2.2E-9/FH)。
根據波音系列飛機和國內新支線客機 ARJ21-700 飛機的取證經驗,局方對此超標情況并非完全不能接受。
正如上文提到的 “失效狀態影響程度與概率要求” 的關系圖中,區分 “可接受” 與 “不可接受” 區域的,是一條緩沖帶,而不是一條線。AC 25.1309 的要求也著重強調了 “量級” 的概念,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小于 1E-9/FH。
因此每個飛機型號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過程中,可以和審查方進行討論確定。例如 FAA對某些波音飛機災難級失效狀態的概率要求可放寬到 3E-9/FH,CAAC 對 ARJ21-700飛機的要求可放寬至 2.5E-9/FH,有些飛機型號甚至最多可放寬至 5E-9/FH。
針對這類超標情況,其是否可接受沒有統一標準,飛機制造商需盡早與局方溝通,并通過完成以下工作來表明滿足安全性要求:
使用經過充分證明的方法,來進行系統設計和實現;
使用結構化方法,例如故障樹分析來確定各失效狀態的失效率;
證明由系統導致的所有災難性失效狀態的失效率,其總和滿足 1E-7/FH 的量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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