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國內無人機合規要求-SRRC特殊要求!!
在國內無人機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呢?
1、無人機GB 42590測試報告
2、SRRC認證
無人機GB 42590測試報告
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是我國民用無人機領域首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適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 25KG 以下),規定了 17 條強制性要求并提出相應的試驗方法。以下是對其測試相關內容的解析:
一、檢測內容:
1.電子圍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檢測到其與特定地理范圍可能或正在發生沖突時,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動執行飛行預案。
2.遠程識別: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通過網絡主動向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通過無線局域網(Wi-Fi)或藍牙自動廣播識別信息。
3.應急處置: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遇到突發狀況時,應具有懸停/空中盤旋、返航、降落、開傘等一種或多種處置能力,遇到導航失效情況,應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或警告。
4.結構強度:在承受各種規定的載荷狀態下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無人駕駛航空器結構不產生有害變形;在承受最大起飛重量的1.33倍的載荷時,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結構不被破壞。
5.機體結構: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及部件結構不應有對用戶正常使用或維護保養造成傷害的銳邊;不具備槳葉保護裝置的微型和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槳葉設計應減小對人員的劃傷;槳葉不應使用金屬材料,并需滿足《要求》相關規定。
6.整機跌落:對于采用鋰離子電池作為動力的微型和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調至滿電量的30%±2%,無人駕駛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現爆炸或起火現象。
7.動力能源系統:對于鋰離子電池、氫燃料電池和燃油動力電池系統的標識和警示說明、電池組安全要求均做出了相應的安全要求。
8.可控性: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控制系統應具備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與保護的能力。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包括最大飛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飛速度限制;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控制與導航精度安全應滿足《要求》相關規定。
9.防差錯: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電機、槳葉等部件的機械接口應具有防差錯功能。
10.感知和避讓:機體沒有配備槳葉保護裝置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有感知和避讓功能,包括障礙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動懸停、避讓或降落等措施;專用于集群表演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不具備感知和避讓功能。
11.數據鏈保護: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采用信息安全技術手段進行防護,防止鏈路非授權訪問。
12.電磁兼容性: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能在其使用運行的電磁環境下保證系統安全工作,且不對公共電磁信號產生干擾。
13.抗風性:輕型和小型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在持續風、陣風等不大于一定等級下保證飛行安全的能力,在飛行控制系統參與情況下,輕型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起降階段能夠抵抗3級風力,在飛行階段能夠抵抗4級風力;小型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起降階段能夠抵抗4級風力,在飛行階段能夠抵抗5級風力。
14.噪聲:在銘牌或說明書上標識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懸停和典型飛行速度下的噪聲測量結果。
15.燈光: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確標識僅限晝間飛行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安裝航向燈光,且需滿足《要求》相關規定。
16.標識: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唯一產品識別碼、風險警示標識和分類標識符號。
17.使用說明書:應提供電子或紙質使用說明書,并在操作程序、安全使用規則、故障處理說明、使用環境適應性要求、描述安全性的警示語或圖標等方面做出警示要求。
二、實驗方法: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對于遠程識別、應急處置、感知與避讓、數據鏈保護、噪聲等17項強制性要求的內容給出了詳細測試驗證方法,主要包含了開展試驗的前提條件要求和開展試驗的具體步驟兩大部分,以確保測試驗證過程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試驗結果與強制性標準要求具有可比性。部分內容試驗條件要求如下:
1.遠程識別
遠程識別報文內容、報文格式、傳輸模式以及性能要求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最低性能要求的相關文件執行。
廣播式遠程識別應采用Wi-Fi信標或藍牙廣播協議發送報文。Wi-Fi頻段及信道應滿足如下要求:
(1)廣播頻段:2400MHz-2476MHz或5725MHz-5829MHz。
(2)廣播信道:采用上述廣播頻段中的任意信道或采用固定信道。如果采用固定信道廣播時,2.4GHz頻段應使用信道6(中心頻點為2437MHz),5.8GHz頻段應使用信道149(中心頻點為5745MHz),信道帶寬20MHz。
網絡式遠程識別的報文傳輸協議應滿足輕型和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數據管理相關要求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最低運行性能相關要求。
2.應急處置
應急處置條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具備被測樣機技術規格要求的空域條件;
(2)地面控制單元和無人駕駛航空器之間滿足無線電通視要求;
(3)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飛點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且周圍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
(4)地面風速不超過5.4m/s(3級風);
(5)氣壓:86kPa-106kPa。
3.感知與避讓
飛行試驗場地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具備被測樣機技術規格要求的空域條件;
(2)地面控制單元和無人駕駛航空器之間滿足無線電通視要求;
(3)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飛點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且周圍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
(4)地面風速不超過5.4m/s(3級風);
(5)氣壓:86kPa-106kPa。
光照條件:15lx以上。在試驗場地內設置好所需障礙物,障礙物正面面積大于或等于2㎡,具有較豐富但不重復的紋理。設置被測樣機起飛點距離障礙物10m以上。
4.數據鏈保護
被測樣機預留上位機或測試工具的接入接口:應具有數據鏈安全功能的配置(添加/解除/修改)工具、抓包工具、協議分析工具和密碼算法檢測工具。
■ 對生產廠商而言,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正式實施之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仍可在標準實施之日起一年之內正常銷售,為各廠商預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新產品研發、生產線調整和庫存消化,使廠商轉型成本最小化。對消費者來說,該標準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基本安全基準,使無人駕駛航空器本身越發的穩定、可靠,體現了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飛躍的“兩面”,即降低了對用戶飛行技能的要求,但相應的如何合規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合法飛行的要求會變得越來越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是我國第一個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強制性標準,它的出現進一步完善了現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標準體系,可有效指導研制單位設計生產、規范檢測機構合規檢測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進一步筑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安全底線,貫徹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要求,對于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低空經濟觀察
SRRC認證
除了常規的SRRC認證,還有以下要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工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等相關法規,以及有關無線電管理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民用航空器。
本辦法所稱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是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實現與其有關的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地面設備組成的通信系統。
第三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臺(站)管理
第四條 通過直連通信方式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應當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頻率: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
其中,1430-1444MHz頻段頻率僅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遙測與信息傳輸下行鏈路;1430-1438MHz頻段頻率專用于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或警用直升機,1438-1444MHz頻段頻率用于其他單位和個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
使用直連通信頻率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見附件。
第五條 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應當依法使用允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的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及專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用戶識別卡(SIM卡),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按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終端技術指標要求執行。
通過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應當依法使用允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的相關衛星固定業務動中通系統、衛星移動業務通信系統。具體使用頻率范圍、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等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1430-1444MHz頻段頻率的,應當向頻率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并按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衛星固定業務動中通系統、衛星移動業務通信系統頻率的,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并按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頻段頻率,以及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的,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相關無線電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國家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工作。
第七條 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實現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功能,只能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頻段頻率,其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按照微功率短距離管理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執行。
第八條 通過雷達實現探測、避障等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使用24-24.25GHz頻段的微功率短距離雷達設備,其使用要求及射頻技術指標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不超過5年。相關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
變更相關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相關許可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妥善處理相關設備。
第十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以搭載臨時使用的移動通信基站、廣播電臺、對講機中繼臺、雷達等無線電臺(站),但是應當于開始使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及時關閉。
第三章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
第十二條 銷售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要求,辦理銷售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進口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攜帶、寄遞或者以其他方式運輸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臨時進關的,應當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電波秩序維護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依法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生產制造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協助用戶申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
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及其附屬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等實現中繼飛行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飛行前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設置、使用按照本辦法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不得對其他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抗有害干擾的能力,原則上不能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
第十七條 基礎電信企業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提供通信服務的,不得改變依法設置、使用的地面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天線部署方式和要求,并應當通過技術措施對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情況實現有效監測和處置。
同時,基礎電信企業應當不斷優化通信網絡,提升設施防護性能,提高網絡抗干擾能力,不能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免受依法設置、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干擾的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在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正常使用,避免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第十九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時,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相關無線電管制命令或指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華使領館、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需要在我國境內設置、使用依照本辦法應當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渠道提出申請。
在邊境地區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同時遵守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以及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射頻技術指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型號核準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延續,相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可使用到報廢為止。
2024年12月31日前,除必要測試驗證外,基礎電信企業不得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提供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7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頻段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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