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與簡析】建筑隔震設計標準(GB/T 51408-2021)
【劃重點與簡析】建筑隔震設計標準(GB/T 51408-2021)
1.0.3 特殊設防類建筑遭受極罕遇地震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注:特殊設防類建筑需考慮極罕遇地震的驗算。
3.1.1 【條文說明】建議特殊設防類建筑宜提高一度設計
3.1.3 隔震結構基于中震設計,中震下結構彈性分析,罕遇地震下結構彈塑性分析(小于中損);特殊設防類和房屋高度超過24m的重點設防建筑,對結構進行極罕遇地震作用的結構變形(表4.7.3-3)和支座變形驗算(4.6.6-2,對特殊設防類建筑,在極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膠支座的極限水平變形值可取各層橡膠厚度之和的 4.0倍;彈性滑板支座、摩擦擺隔震支座的極限水平變形值可取產品水平極限位移;隔震層宜設置超過極罕遇地震下位移的限位裝置。)。
3.2.2 場地為IV類時,隔震結構應采取有效措施。【條文說明】指出,放寬IV類場地的限制,可上部結構增設阻尼裝置,優化隔震層阻尼設置。
3.2.3 地基基礎中震設計驗算。
3.3 特殊設防類結構應增設觀測系統。
4.1.1-4 抗震設防烈度 7度(0.15g)、8度和9度時的長懸臂或大跨結構,以及 9度時的高層建筑結構 ,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
4.1.4 當處于發震斷層10km以內時,隔震結構地震作用計算應考慮近場影響,乘以增大系數,5km及以內宜取1.2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 1.15。
4.2.1 隔震結構設計反應譜采用三段式,計算罕遇地震和極罕遇地震作用時,場地特征周期應分別增加 0.05s和 0.10s。
4.1.3-3 4.2.4 4.3.4 選波的注意事項:7條波(2條人工,5條天然波)取平均值,3條波(1條人工,2條天然波)取包絡值,主要周期點(振型質量累計達到90%各階振型所對應的周期點)應不大于20%,優先保證周期點匹配,設計地震動加速度峰值可根據地震波的差異性加以調整,每條地震加速度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相比一般不會小于65%、大于 135%;多條地震加速度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的平均值(包絡值),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相比一般不會小于80%、大于 120%。
4.6.1-2 橡膠類支座不宜與摩擦擺等鋼支座在同一隔震層中混合使用。
4.6.1-4 隔震層彈性恢復力要求。
4.6.2-2 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標高位置上,標高不一致(電梯下懸)或錯層隔震等時,罕遇地震作用下,相鄰隔震層的層間位移角不應大于 1/1000。
4.6.2-4 設防地震下偏心率不宜大于3%。(也可以關注一下罕遇地震下偏心率的大小)
4.6.4-3 隔震支座性能檢測時,應當根據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壓應力限值作為支座豎向荷載來進行檢測。
4.6.8 隔震層抗風承載力驗算,目前風荷載分項系數取1.5。
4.6.9-2 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抗傾覆承載力驗算,可計入抗風裝置的作用。
4.6.9-3 罕遇地震最大拉應力和最大壓應力驗算。
4.6.10 隔震支座連接件驗算,(5.3.3)需考慮罕遇地震作用下減隔震裝置產生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6.3.1-2)(最不利荷載效應的標準值5.3.2【條文說明】),應保證在不屈服狀態,設置隔震支座的柱頭應有防止局部受壓破壞的構造措施(5.3.5),計算抗沖切和局部承壓,配置網狀鋼筋(6.3.1-3)(注:規范附錄C混凝土局部受壓強度提高系數部分有筆誤),外露的預埋件須有防銹措施,錨固鋼筋的錨固長度宜大于20倍錨固鋼筋的直徑,且不小于250mm(5.3.4【條文說明】),隔震支座外露的金屬部件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5.3.4)。
4.7.2 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彎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且應按抗剪彈性、抗彎不屈服考慮。(6.1.4)
注:圖片來源于網絡
5.1.3 隔震層頂板應有足夠的剛度,當采用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時,板厚不應小于160mm。
5.2.3 【條文說明】支座剪切性能試驗應考慮溫度修正和加載頻率修正,一般情況下 ,溫度修正到標準溫度23℃,頻率修正到 0.33Hz。在10MPa面壓作用下的水平極限剪切變形能力不應小于各層橡膠厚度總和的 4.0倍。
5.4 隔離縫的相關要求,穿越隔震層的重要管道、構件鋼筋作避雷針,預留水平變形量不應小于隔離縫寬度的1.4倍。(5.5.3 5.5.4 )采用懸吊式方案穿過隔震層的電梯井,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應與下部結構發生碰撞 ,此外 ,電梯井懸吊部分上下端之間的相對水平位移與懸吊部分的高度之比,對 于混凝土結構不宜大于1/400,對于鋼結構不宜大于1/200。(5.4.3【條文說明】)
5.6 伸縮縫不應小于罕遇地震或極罕遇地震作用下縫兩側結構最大相對位移的1.2倍 。當伸縮縫貫穿隔震層頂板及上部結構各層樓板,使上部結構分為多個獨立的隔震結構時,伸縮縫應按相鄰隔震結構的隔離縫考慮。
6.1.2 當建筑高度超過150m時,應進行論證并采取有效的抗傾覆措施。隔震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頂的高度。結構高度取隔震支座標高到上部結構屋面板頂的高度。(【6.1.2條文說明】)
6.2.1-2 新增橡膠隔震支座受拉支座的數量,同一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作用下出現拉應力的支座數量不宜超過支座總數的30%。
6.3 隔震結構框架結構的底層柱加強、抗震墻底部加強、短肢抗震墻的底部加強等。
6.3.15 豎向不規則的隔震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剛度小的樓層的地震剪力應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數,薄弱層應進行驗算。
6.3.16 注意IV類場地的高層結構,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6.3.18 剪力墻隔震結構應當注意在設置隔震層時,抗震墻和開洞抗震墻下應設置轉換梁,需注意相關構造要求。
6.3.20-2 上部結構底層不應采用偏心支撐,宜采用屈曲約束支撐(BRB)或中心支撐 。隔震結構抗震計算時,鋼框架一支撐結構的框架部分按剛度分配計算得到的地震層剪力應乘以調整系數,達到不小于上部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計算最大層剪力1.8倍二者的較小值。(6.3.22)
7.1.2 大跨屋蓋建筑中的隔震支座宜采用隔震橡膠支座、摩擦擺隔震支座或彈性滑板支座。采用其他隔震支座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
7.1.3 大跨屋蓋結構應考慮結構溫度變形引起的隔震支座和隔震層各裝置的變形。地震效應應進行三向地震輸入的時程分析(7.1.4)。地震作用的荷載效應組合應計入環境溫度的影響,溫度作用的荷載組合分項系數可取 0.4。(7.3.3)
9 核電廠建筑相關要求較普通結構要求更高,主要在支座性能檢測、支座驗算限值、地震作用效用(三向)、隔震縫寬度取值、上部結構層間位移角、地震監測與預警等方面。
10 加固結構上部結構抗震措施,根據底部剪力比及相應地震烈度確定。詳見加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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