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術法規發展歷程簡述
根據2020年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的《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2020)》,船舶技術法規是關于船舶、海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船用產品等國家強制性的技術和檢驗制度性要求,為船舶設計、修造、檢驗、營運、海事執法等船舶全生命周期各環節提供標準和指導,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國船舶技術法規的主要發展歷程。
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明確了船舶、海上設施(不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集裝箱的檢驗制度和檢驗規范,由船舶檢驗局制訂,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1998年,體制改革后,中國海事局承接了原船舶檢驗局的職責。因此,按照船舶技術法規制定主體來劃分,可以1999年為分界線,將船舶技術法規體系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1999年以前以船舶檢驗局名義制定的船舶技術法規和1999年以后以中國海事局名義制定的船舶技術法規。
1999年以前船舶技術法規情況
此后進行不斷修訂、更新完善,到1970年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歷時3年完成《鋼質海船建造規范(1973)》等9部規范,分別于1974年和1975年發布實施。
改革開放以后,船舶檢驗局將《鋼質海船建造規范》《海船穩性規范》等11部單行本海船法定檢驗規范進行統一修訂,整合為了《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2)》,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到1999年,以船舶檢驗局的名義發布了《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非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兩部規則。
(二)內河船舶方面
從1958年10月,船舶檢驗局先后完成并公布《長江鋼船建造規范(1962)》等15種規范、規程,到 1965年,常規船舶所需的規范已基本具備。
從 1966年起,長江船舶規范擴展為長江水系船舶規范,共有《長江水系鋼船建造規范(1978)》等6部規范。
改革開放以后,船舶檢驗局開始著手開展全國各大水系的船舶規范研究,內河船舶規范體系不斷完善,陸續發布《內河船舶乘客定額與艙室設備規范(1981)》等16部內河船舶規范,1987年發布《內河船舶規范體系表》指導制修訂工作。
《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在1999年發布實施,作為內河船舶法定檢驗的綜合文本。
(三)海洋工程方面
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船舶檢驗局在海洋工程方面針對移動平臺、固定平臺、潛水系統和潛水器、海底管道、海上浮式裝置、海上單點系泊裝置等方面陸續組織制定了法定檢驗法規。
從80年代到2000年,累計制定發布了十幾部海洋工程方面的法定檢驗法規,主要包括:
(四)集裝箱方面
集裝箱檢驗業務在1978年開始,鑒于日益興起的集裝箱運輸安全監督的需要,船舶檢驗局著手集裝箱運輸安全研究,參照《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制訂了我國第一部《集裝箱檢驗規范1979》,于1979年推薦試行。
《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在1981年9月23日對我國生效,后續船舶檢驗局組織制定了《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8)》。
1999年以后船舶技術法規情況
中國海事局成立后,針對船舶航運安全問題,在原有船檢技術法規的基礎上,按照健全船檢技術法規,提高船檢技術法規水平的工作目標,組織開展船檢技術法規的規劃、研究、制定、修訂、審查、頒布工作,形成了以《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為主體,覆蓋各類船舶,較為完整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法規體系。船舶技術法規多以“XX規則”命名,以修改通報或階段性頒布綜合文本的方式進行修訂,累計共發布了50余部。這些船舶技術法規的分類按船舶航行區域分為國際航行海船、國內航行海船、內河船舶等;按照適用的船長范圍分為5 米到20米船舶,20米及以上;對于特殊類型船舶和特定區域船舶的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一般以暫行規則、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形式頒布。對于船舶技術法規中沒有涉及的船舶結構、材料、機電設備等方面內容,通過接受船級社的規范或等效標準作為衡準。
(一)海船方面
中國海事局陸續頒布了《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的2003/2004/2005年修改通報。
后面制定頒布《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8)》《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4)》,以及多份修改通報,當前《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4)》的2022年修改通報也在制定過程中。
在《非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之后,中國海事局在1999年、2000年分別頒布實施關于《非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修改通報生效的通告和通知,進行補充規定。
在2004年實施《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替代《非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新版規則明確了中國海事局與各船檢機構在管理與檢驗方面的職責關系,后續又發布了這份綜合文本的2006年、2008年修改通報。
在2007年,鑒于國內20米以下沿海小型船舶檢驗技術法規不完善的情況,制定頒布了《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7)》。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后來又制定頒布了2011的綜合文本,同年,發布實施了《海船法定建造檢驗規程2011》《海船法定營運檢驗規程2011》。
到2020年,《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綜合文本更新。除了綜合文本的更新,一般以2年的頻率,相應版本均有修改通報發布,《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的2022年修改通報近期已經對外發布。
(二)內河船舶方面
中國海事局于2003年11月27日頒布了《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之后多次進行修訂和發布階段性的綜合文本,主要有2011和2019年兩部綜合文本。另外還制定了《河船法定建造檢驗規程》《河船法定營運檢驗規程》兩部規程。
針對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和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另行制定了《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9)》《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9)》。
由于我國江河湖泊眾多,不同水域航道、水文、氣象條件各不相同,經濟發達程度也不相似,一部規則無法解決各類問題,中國海事局先后針對川江客滾船、京杭運河標準船型船舶、川江和三峽庫區船舶、天生橋庫區船舶制定10余部區域性內河船舶技術法規,作為《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補充規定,并且針對小型船舶,組織制訂了《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三)海洋工程及集裝箱方面
海上設施技術法規覆蓋了海上固定設施和海上浮動設施,但在2000以后沒有更新。集裝箱方面,中國海事局發布實施了《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7)》。
(四)漁業船舶方面
相對于運輸船舶,漁業船舶技術法規發展歷程較為特殊。自漁業船舶從交通船檢系統獨立后,基本使用交通船檢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則、規范、規程、規定等。從1980 年,國家漁船檢驗機構考慮到漁船在技術、生產環境、作業習慣等與商業交通運輸船舶有很大區別,先后制定、修訂多部漁業船舶技術法規。
隨著國家機構改革的推進,自2018 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開始承擔擬定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等職責,加強漁業船舶技術法規工作,在2019年制定頒布一系列漁業船舶技術法規。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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