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1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為《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或NSM規則,NSM規則的出臺是全面提高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旨在規范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使其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繼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但近年來,在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未能有效運行,代管船舶存在“托而不管,管而不實”等問題。本文通過對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著重介紹在安檢過程中遇到的體系類缺陷,探討體系類缺陷的檢查要點和缺陷處理原則,以引起安檢人員和船公司、船檢機構的重視,確保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有效運行,切實保障船上人員安全。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2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3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4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5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6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7


2021年11月,安檢人員對Z輪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中開具缺陷:0988船尾一層至二層樓梯踏板銹穿;1275船尾廚房通風筒銹穿;0745機艙通風筒防火網破損等缺陷。檢查人員遂開具缺陷:上述缺陷0988、1275、0745作為客觀證據,表明船舶在實施維護保養方面存在管理缺失,處理意見:18

整改要求:船方應全面檢查在設備維護保養方面是否按照體系文件要求執行,船長應針對此項缺陷按照體系文件要求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糾正措施避免該情況再次發生。



案例二: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8

2021年4月安檢人員對X輪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船長未按規定進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復查。檢查人員遂開具缺陷:無客觀證據證明船長按規定對該輪進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復查,處理意見:18

整改要求:船長應真正履行其職責,完全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按規定進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復查,并將相關復查報告報送公司。



案例三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缺陷案例探討與研究的圖9

2021年11月,安檢人員對Y輪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輪未按照年度演習計劃9月和10月開展消防(火災/爆炸)演習以及10月棄船演習。檢查人員遂開具缺陷:經查演習記錄及相關資料,明顯證據表明該輪2021年9月至10月共計三次未按照年度演習計劃開展相關演習,處理意見:30

整改要求:該輪多次未按年度演習計劃開展相關演習表明船舶執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嚴重失敗,船舶應接受發證機構實施的附加審核,在附加審核通過后予以復查。



專家觀點




安檢員在上船檢查過程中主要依靠以下手段來判定體系缺陷:查閱證書、文書;相關記錄的現場核查;對船上船員的詢問;要求船員測試或操縱船舶設施、設備;要求船方進行相關演習等方式發現技術或操作性缺陷,并對缺陷進行獨立或整體評估,來獲取客觀證據用以確定該輪是否有效執行了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案例一中Z輪的三個缺陷經過整體評估發現,全部指向船上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工作完成不到位,而船舶及設備的維護保養是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船舶及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可以直接反應體系在船上的運行情況。由缺陷可以判定體系文件關于船上設備維護保養方面的規定不能被有效執行,故開具了體系相關缺陷。

案例二中X輪船長未按規定進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復查這一客觀證據直接指向該輪船長未能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且未復查安全管理體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門報告其存在的缺陷。按照NSM規則要求,船長應就體系文件本身的適應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該船進行復查并及時上報公司,同時應結合本船實際情況及時分析原因、查找隱患,并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由此開具體系缺陷。

案例三中Y輪多次未按照年度演習計劃開展相關演習,根據規則要求,公司應當制定應急行動的訓練和演習計劃并按計劃開展訓練和演習,該輪存在的缺陷表明安全管理體系關于演習方面要求在船執行嚴重失效,應對該輪實施附加審核,以進一步確認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在船有效運行。




行業建議




安全是航運界永恒的話題,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發生,我國于2001年7月由交通部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NSM規則)用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國水上安全管理狀況。

安全管理體系是NSM規則的核心,若能充分發揮安全管理體系的效能,就能切實轉變公司的管理方式,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實現NSM規則的管理目的。因此航運公司針對管理的船舶在制定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確保在船上運行的安全管理體系應該符合NSM規則要求;二是安全管理體系應注重適用性,要能被船上人員充分理解并能有效實施;三是公司應注重信息溝通,提高相關記錄的可操作性,不應給船上船員造成太大工作負擔。

海事管理部門在對船舶實施現場安全檢查時,應對船上開具的缺陷進行整體評估,對檢查發現的缺陷進行綜合判斷,應該根據缺陷的性質、港口修理以及供應的能力、缺陷糾正的難易程度、船舶裝載情況、氣象海況及各海事部門予以跟蹤檢查的可能程度等方面,在保證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酌情考慮有關方面的意見,如發現多個缺陷表明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存在不符合或問題則應對該船開具體系缺陷,提醒船長應當完全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船上船員的相關培訓,督促船員熟悉并掌握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尤其是體系內的職責、權利和相互關系,確保體系在船上有效運行。



延伸閱讀: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相關法規解析








一、ISM規則產生的背景

為減少人為因素導致的海難事故,加強、改善和規范航運公司管理、提高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水平,國際海事組織(IMO)在1993年11月4日的第18屆大會以A.741(18)號決議正式通過《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ISM規則)。1994年,SOLAS1974公約締約國大會將ISM規則作為公約新增第IX章“船舶安全營運管理”于1998年7月1日默認生效。我國交通部于1997年召開全國國際航行船舶船東大會,會后下發文件(交海發【97】878號文件)要求2000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ISM規則。

二、NSM規則產生的背景

我國國際航行船舶實施ISM規則以來,航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日趨規范化,事故指標明顯下降。相比較的我國國內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相對較低,管理成本偏高,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如“11·24”大舜輪、“6·22”合江事故等。為提高我國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2001年7月交通部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NSM規則)旨在規范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使其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繼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目前NSM規則已對四批船舶實施強制審核。

三、FSC與NSM規則之間的聯系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船舶(代表船)審核主要目的是驗證船上的安全管理、防污染管理活動與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有關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安檢的檢查周期較短,而船舶審核如沒有特殊情況周期較長,因此船舶安檢也是對船舶是否有效實施體系審核的一個有效手段。

(一)FSC檢查中有關NSM檢查的項目

1.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檢查項目包括了配備安全管理手冊、遵循程序指令的證據、公司方針張貼在顯著位置(如駕駛臺、餐廳等);

2.公司的責任和權力。主要檢查是否保存本船所有人與船舶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如適用時)、船員是否了解本船的管理公司;

3.指定人員。主要檢查項目包括船上人員熟知指定人員、能否容易獲得指定人員和岸上詳細聯系信息;

4.船長的責任和權力。主要檢查船長是否理解SMS中規定的職責和角色,船長是否理解其在改進方面的職責(管理復查);

5.資源和人員。主要檢査項目包括確認船員許可和健康證(高級船員和值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培訓、操作證書、服務薄)、船員能得到安全管理手冊、船員熟悉SMS、船上培訓(如錄像、書籍等)、面試提問結果、航行前指導、確認培訓需求、個人能力評估記錄、個人船上培訓記錄;

6.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主要檢查項目包括公司標識了哪些船上關鍵操作、是否制定了操作須知、船員操作記錄是否滿足公司規定的要求;

7.應急準備。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應急部署、熟悉個人制定職責、定期進行各種演習(滿足要求并有記錄可查)、應急支持系統試驗、應急狀況確認;

8.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和險情的報告和分析。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向公司報告事故險情和不符合、公司是否對所報告的情況采取了糾正措施(如有,是否執行);

9.船舶和設備的維護。主要檢查項目包括是否按照體系規則要求進行了維護保養、備用裝置和設備或非持續使用的技術系統是否定期試驗等。

(二)FSC對違反NSM規則情況的處理

1.至少三項非滯留缺陷表明體系在船運行是失敗的或缺乏有效性,應在檢查報告中開具一項非滯留NSM缺陷,并要求船舶三個月內糾正。

2.檢查中發現的缺陷經評估均為非滯留性缺陷,但經對多項缺陷的綜合考慮及專業判斷,認為體系在船運行嚴重失敗或缺乏有效性,應在檢查報告中開具一項滯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滯留前通過附加審核。

3.至少一項滯留缺陷表明體系在船運行嚴重失敗或缺乏有效性,應在檢查報告中開具一項滯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滯留前通過附加審核。

4.初次檢查時,發現船舶安檢歷史中有未復查的與NSM規則相關的缺陷,且該缺陷開具時間為三個月之前,但船舶無法提供已經開展內審的客觀證據,根據專業判斷,認為船舶執行NSM規則嚴重失敗或缺乏有效性,應在檢查報告中開具一項滯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滯留前通過附加審核。

(三)導致體系運行嚴重失敗或缺乏有效性的缺陷

1.技術性和(或)操作性缺陷:

(1)執行船上關鍵性操作的人員不適任或未執行所制定的須知或操作規程。(NSM規則/7)

(2)船長不了解其有關安全和防污染的絕對權力和職責。(NSM規則/5.2)

(3)船舶未配備合格、持證并健康的船員。(NSM規則/6.2)

(4)船長不掌握與指定人員的聯系方式,或不能與指定人員取得聯系。(NSM規則/4)

(5)船舶發生事故、險情、滯留等事件后未按規定報告公司,或未采取糾正措施。(NSM規則/9)

(6)船舶未制定本年度應急演習或訓練計劃;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習和訓練;或現場實施的應急演習存在人員集合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規定攜帶器材等情況。(NSM規則/8)

(7)對已標識的船上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未規定對其進行維護保養,導致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故障或處于非正常狀態。(NSM規則/9)

2. 證書類缺陷:

(1)船舶未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文件。(NSM規則/11.2.1)

(2)未按規定實施內審或開展有效性評價。(NSM規則/12.1;12.2)

(3)SMC期間審核未簽注。(NSM規則/13.8)

本文來自:遼寧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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