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場地類別和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的劃分
1 引言
由于最近兩天審核一個地震安全評估報告,因此重新回顧了建筑場地類別劃分和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方面的內容,借此機會簡要討論兩個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中的相關內容。
2 抗震設防等級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抗震設防烈度在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防。抗震設防等級是根據地震產生的危害程度來劃分的,分為四類:
(1) 特殊設防類(甲類);
(2) 重點設防類(乙類);
(3) 標準設防類(丙類);
(4) 適度設防類(丁類)
抗震設防等級本質上對應于巖土工程勘察場地等級劃分中的建筑抗震部分。
3 場地類別劃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來進行場地類別劃分,其中Ⅰ類可分為Ⅰo、Ⅰ1兩個亞類。
(1) Ⅰ類場地土:巖石,緊密的碎石土。
(2) Ⅱ類場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50kPa的粘性土。
(3) Ⅲ類場地土:松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4)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松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這種劃分結果應該是巖土工程勘察的結論,而不是巖土工程勘察的前提。
4 巖土工程勘察分級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把巖土工程勘察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劃分依據是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進行劃分。
4.1 重要性等級
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巖土工程問題造成工程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為三個工程重要性等級:一級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嚴重; 二級工程:一般工程,后果嚴重; 三級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嚴重。
4.2 場地等級
根據建設場地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1)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地形地貌復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等復雜場地):(1)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復雜; (5)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簡單場地):(1)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對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4.3 地基等級
根據地基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地基等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地基(復雜地基):(1)巖土種類多,很不均勻,性質變化大,需特殊處理; (2)嚴重濕陷、膨脹、鹽漬、污染的特殊性巖土,以及其他情況復雜,需作專門處理的巖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地基(中等復雜地基):(1)巖土種類較多,不均勻,性質變化較大; (2)除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特殊性巖土。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地基(簡單地基):(1)巖土種類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 (2)無特殊性巖土。
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可按下列條件劃分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甲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
乙級: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項目;
丙級: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
建筑在巖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時,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
這種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毫無意義,很多因素是勘察后才能確定的。
5 結束語
一個正確的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應該是根據抗震設防等級(抗震烈度),建筑重要性以及建筑規模進行劃分,即所謂的踏勘(Phase 0),初步勘察(Phase I),詳細勘察(Phase II),而不是目前規范中的這種分類方法,感覺這些分類方法的邏輯非常混亂, 把一個本來很簡單的問題給弄得復雜化了,在巖土工程勘察之前進行場地類別劃分也沒有任何意義。當我時隔20年重新審視這個問題時才發現,我們的巖土工程勘察概念還停留在20年甚至30年前的水平,沒有一點兒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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