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成危房!設計圖紙、勘察報告強審合格依然被判有責!勘察設計人太難了!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鳳凰網等
編輯:地產鑄劍師
最貴小區震后成危房,開發商追究各方責任并索賠,設計單位說施工圖已審查合格并備案,設計本身已無責,不應賠償。官司打了,先后二審,最終如何判?
故事是這樣的。
2011年3月10日中午,云南盈江發生5.8級地震。星星佳園小區位于盈江縣城中心繁華地段,在當地屬高檔小區。由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據業主們回憶,小區銷售在2009年前后,2010年1月陸續交房。由于盈江多發地震,小區開發商在售樓時著力宣傳房屋的抗震功能,售價不菲。
2011年3月13日,盈江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曾發布通告,“經省應急評估專家組現場查勤評估后(認定),小區1、2、3、4、9幢建筑屬嚴重破壞,5、6、7、8幢建筑屬中等損壞,均需要抗震加固后方可使用。”
該十份鑒定報告鑒定結論:
1、房屋受地震作用底層框架柱及一、二層填充墻體受損嚴重,部分構件已成為危險構件,且嚴重影響房屋整體承載力。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的相關規定,該房屋建筑安全性鑒定評級等級為DSU級(即: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2、盈江3·10地震,該房屋所在區域地震烈度為Ⅷ度,地震烈度,地震烈度已超出了該房屋原有抗震設防標準受到損壞的直接原因;
3、房屋縱向抗側剛度變化較大(上剛下柔),房屋結構體系存在缺陷,對房屋抗震不利;
4、房屋實體建筑施工中存在一些不符合設計圖紙和規范要求的問題,一方面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另一方面對房屋抗震不利;
5、該房屋在勘察文件報審和監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不利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2011年3月14日,開發商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是若通過有資質機構鑒定后,星星佳園項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愿意賠償(退回房款)業主們的損失;二是若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公司愿意承擔公建部分的修復和加固費用,如樓道、結構安全部分(主要指工程基礎)等。
據介紹,2011年3月15日,盈江已轉入了對居民住房的評估。經專家認定達到安全要求的住房,將動員受災群眾早日回遷;對于確認無法居住的住房,將組織開展修復重建。
因開發商騰達公司認為施工單位云南建工五建公司、監理德宏州建設監理公司、設計單位科丹凈值設計公司在建設、監理和設計中經鑒定均存在過錯,其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時請求:
判令五建司賠償損失550萬元,判令監理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判令設計單位科丹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法院一審結合鑒定結論和騰達公司的損失,原審法院綜合酌定五建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監理公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設計單位科丹公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原審被告之一的設計單位科丹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裁判意見解讀: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筑勘察、設計、施工圖紙等文件須經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據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施工圖紙通過相關機構審查并備案,可以推定為設計合格。但鑒定意見認定因設計單位的原因導致建造物受損的,法院依據鑒定意見認定設計單位負有設計責任,并無不當。其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雖規定了審查機構的責任,但并未據此免除設計單位因施工圖紙存在瑕疵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書類型:判決書
案 號:(2016)云民終349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德宏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上訴人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被上訴人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司)、被上訴人德宏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科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春元,被上訴人騰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遠,被上訴人五建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建,被上訴人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強、段亞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騰達公司與科丹公司于2008年4月2日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騰達公司委托科丹公司承擔盈江星星佳園工程設計等。2008年10月16日,騰達公司與五建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于2009年3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雙方對工程范圍、工期、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等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08年10月19日,騰達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騰達公司委托監理公司監理星星佳園工程等。之后,星星佳園工程進行了建設施工。2010年8月13日,星星佳園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2010年11月15日騰達公司與五建司簽訂《德宏州騰達地產盈江星星佳園工程項目結算確認書》,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為20084535元,工程保修金為602536元等。
2011年盈江“3·10”地震中,星星佳園工程9棟商住樓均不同程度受損,根據盈江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經盈江星星佳園業主管理委員會、騰達公司、五建司、監理公司、科丹公司等確認,由盈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進行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
2011年8月20日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分別出具:《盈江縣星星佳園1棟(A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2棟(B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3棟(C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4棟(E2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5棟(D1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6棟(E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7棟(D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8棟(E1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盈江縣星星佳園9棟(F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和《盈江縣星星佳園車庫(G棟)及連廊(A1、B1、C1棟)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
該十份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
1、房屋受地震作用底層框架柱及一、二層填充墻體受損嚴重,部分構件已成為危險構件,且嚴重影響房屋整體承載力。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的相關規定,該房屋建筑安全性鑒定評級等級為DSU級(即: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2、盈江3·10地震,該房屋所在區域地震烈度為Ⅷ度,地震烈度,地震烈度已超出了該房屋原有抗震設防標準受到損壞的直接原因;
3、房屋縱向抗側剛度變化較大(上剛下柔),房屋結構體系存在缺陷,對房屋抗震不利;
4、房屋實體建筑施工中存在一些不符合設計圖紙和規范要求的問題,一方面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另一方面對房屋抗震不利;
5、該房屋在勘察文件報審和監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不利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6、建議對該房屋進行抗震加固修復等。之后,為了修復盈江縣星星佳園工程在盈江“3·10”地震中的損壞,通過招投標,2012年3月6日騰達公司與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騰達公司為加固、修復星星佳園工程和賠償業主共支出6358973.4元。2015年1月21日騰達公司與五建司簽訂《盈江星星佳園(工程款支付情況及未付款)對賬一覽表》,確認:未付工程款(含工程保修金)1101802.57元。
一審原告訴稱
因騰達公司認為五建公司、監理公司、科丹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五建司賠償損失550萬元,判令監理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判令科丹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五建司、監理公司、科丹公司承擔。
因追討工程款未果,五建司向原審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騰達公司支付五建司工程款及保修金1101802.57元。2.判令騰達公司支付五建司工程款利息134903.2元。3.判令騰達公司支付五建司保修金利息43739.16元。4.判令騰達公司承擔本案全部反訴費。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本案的案由,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的規定,本案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關于五建司、監理公司及科丹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雖然于2010年8月13日竣工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但在2011年發生盈江“3·10”地震中,涉案工程商住樓均不同程度受損,經各方確認,委托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進行建筑工程質量及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2011年8月20日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出具十份鑒定報告,雖然該十份鑒定報告鑒定結論未具體明確涉案工程商住樓受損與各方責任關系大小,但確認五建司、監理公司和科丹公司均有責任,而五建司、監理公司、科丹公司未能提交足以反駁或推翻該十份鑒定結論的證據,且本案現有已無其他方法或證據明確證明本案所涉工程商住樓受損與各方責任大小關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六十條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鑒定結論和騰達公司的損失,原審法院綜合酌定五建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監理公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設計單位科丹公司賠償騰達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關于騰達公司應否支付反訴五建司尚欠工程款和質保金1101802.57元及利息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因五建司提交的2010年11月15日《德宏州騰達地產盈江星星佳園工程項目結算確認書》和2012年1月21日《盈江星星佳園(工程款支付情況及未付款)對賬一覽表》證實騰達公司尚欠五建司涉案工程款及保修金1101802.57元,對此,騰達公司也認可,故對尚欠的工程款及保修金1101802.57元,騰達公司應承擔支付責任。對于五建司主張的利息問題,因五建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故對五建司主張的利息,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本訴部分:一、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被告德宏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被告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二、駁回原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反訴部分:一、反訴被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反訴原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修金1101802.57元;二、駁回反訴原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64300元,由原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4300元,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5000元,被告德宏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被告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8162元,由反訴被告德宏州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決宣判后,科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科丹公
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騰達公司、五建司、監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為:1.一審程序違法,本案中騰達公司與五建司、監理公司、科丹公司之間分別是三個合同關系,原審將三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案件審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由規定》。2.原審據以定案的鑒定意見書由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作出,該鑒定機構無工程設計結構安全性的鑒定資質,故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3.科丹公司設計的施工圖,依據國家相關強制性規范,已經有權機構審查合格,故科丹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騰達公司答辯認為:本案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五建司答辯認為:科丹公司的上訴與五建司無關,五建司同意原審判決的處理結果。
被上訴人監理公司答辯認為:科丹公司的上訴與監理公司無關,監理公司同意原審判決的處理結果。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原審認定事實的意見,上訴人科丹公司提出一項異議,即涉案的十份檢測鑒定報告系工程質量鑒定,而非施工圖紙合規性鑒定。三被上訴人對原審認定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科丹公司提出的異議,本院將結合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予以評議。對各方均無異議的原審認定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
1.原審審理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2.科丹公司應否向騰達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應承擔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原審審理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上訴人科丹公司上訴提出,原審將三個合同關系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審理,違背“一事一案”原則,程序違法。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本案系因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作為涉案項目開發商的騰達公司認為施工單位五建司、設計單位科丹公司、監理單位德宏州監理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均存在違約行為,以上違約行為共同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的產生和損失的發生,并以此提起訴訟。本案認為,本案中騰達公司與五建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騰達公司與科丹公司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騰達公司與監理公司的建設工程監理關系之間具有牽連性,原審據此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予以審理并無不當。
關于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檢測鑒定報告應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上訴人科丹公司提出,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不具有工程設計的結構安全性鑒定資質,其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工程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而對于工程質量檢測,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具備鑒定資質。且糾紛發生時,各方當事人對于委托該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達成過一致意見。據此,科丹公司對原審認定事實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對涉案鑒定事項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檢測鑒定報告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科丹公司應否向騰達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應承擔金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云南營城工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十份檢測鑒定報告,檢測鑒定報告提出,房屋縱向抗側剛度變化較大(上剛下柔),房屋結構體系存在缺陷,對房屋抗震不利。該原因系導致房屋受損的原因之一,系設計單位的原因。科丹公司雖不認可該檢測鑒定報告,但無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科丹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賠償金額,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據鑒定檢測報告,結合科丹公司的違約程度及騰達公司的實際損失,酌定由科丹公司賠償騰達公司損失30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科丹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保山市科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張永生
代理審判員 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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