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實施細則

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實施細則的圖1

3月3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實施細則》《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港航業領域資助資金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其中, 岸電電價補貼: 對于在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港口企業應當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導價格的電價予以收費,政府指導價格不低于0.3元/kW·h。

電動堆高機補貼: 電動堆高機補貼按照每臺機械購置費用的20%予以補貼,每臺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45萬元。

電動和氫能拖車補貼: 購置電動拖車按照購置費用的50%予以補貼,普通電動拖車每輛車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30萬元,采用無人駕駛的電動拖車每輛車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70萬元;租賃電動拖車按照每年租賃費用的50%予以補貼,普通電動拖車每輛車每年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6萬元,采用無人駕駛的電動拖車每輛車每年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臺電動拖車僅能申請其中一項補貼。氫能拖車補貼參照普通電動拖車補貼標準執行。


原文如下:

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

領域資金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作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領域統籌安排,是專項用于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作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子項,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和資金發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數據認定或復核工作。

第四條 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由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年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5億元,實際資助額以年度預算為準。

申請人應當使用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補貼申報系統進行補貼申報。申請人在申請補貼資金前,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中填寫企業、船舶、車輛或其他機械的信息。

 

第二章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港岸電設施建設,指港口建設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船舶岸基供電設備;

(二)深圳籍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指船舶進行接受岸電設施供電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港岸電使用,指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岸電測試費、岸電電價、岸電設施維護費以及船舶岸電使用;

(四)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動力,指建造或購置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的港口工作船舶、客運船舶和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

(五)深圳籍船舶安裝尾氣凈化設施,指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運船舶安裝尾氣凈化設施;

(六)深圳籍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指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運船舶安裝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

(七)深圳市內使用電動堆高機,指在深圳港港區和外堆場范圍內購置電動堆高機;

(八)深圳港內使用電動和氫能拖車,指在深圳港港區范圍內購置或者租賃電動和氫能拖車;

(九)靠泊深圳港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海船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燃油;

(十)深圳市新增泥頭車(含攪拌車)使用液化天然氣(LNG),指購置符合國家標準、深圳地方標準的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含攪拌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資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其他市級有關資金補貼的項目;

(二)被中國信用網、信用中國(廣東)、深圳信用網等三家公共信用機構披露,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

 

第三章 補貼標準與申請

 

  第一節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

第七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按照項目建設費用的30%予以補貼。

第八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

(二)港口岸電設施已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該港口岸電設施。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三)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四)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等;

(五)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六)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七)項目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書。

 

第二節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

第十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按照項目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

第十一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航運經營的企業;

(二)改造船舶應為深圳籍貨物運輸船舶;

(三)項目已竣工驗收;

(四)船舶受電設施已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三)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四)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等;

(五)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六)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七)項目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書。

(八)申請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的證明材料。

 

第三節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

第十三條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按照實際產生予以全額補貼。

第十四條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

(二)每月使用岸電的船舶不得少于1艘次。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應當在每月1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供電公司出具的供電需量費結算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其他情況,需提交補充說明文件。

 

第四節  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六條  遠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業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給予港口企業3萬元/艘的岸電測試費補貼。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業首次連接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每個港口企業均可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應當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連接岸電船舶的具體信息;

(二)船舶測試數據及影像資料;

(三)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十八條  岸電測試時,除岸電測試費補貼外,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岸電電價補貼、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和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十九條  岸電測試時,船舶必須遵守排放控制區的有關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岸電的,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低硫燃油。

第二十條  已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的船舶,靠泊深圳港應使用岸電,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時未使用岸電,船舶所屬航運企業應當通過補貼申報系統提交原因說明。

 

第五節  岸電電價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港口企業應當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導價格的電價予以收費,政府指導價格不低于0.3元/kW·h。

當政府指導價格高于港口企業用電合同價格或上網電價時,港口企業應按照用電合同價格或上網電價予以收費。

第二十二條 岸電電價補貼按照港口企業用電合同價格與政府指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全額補貼。

港口企業使用自發電的,按照上網電價與政府指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全額補貼。

 第二十三條  政府指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P電= P油×0.00031噸/度×E ×A

P電:政府指導價格,單位為元/度;

P油:上一個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價格,單位為美元/噸;

E: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根據上一個月中行外匯牌價折算價月均數據確定,單位為元/美元;

A:補貼系數,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為5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為6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70%。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每月5日前在補貼申報系統中公布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五條  岸電電價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

(二)港口企業岸電供電價格不高于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電價補貼,應當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二)岸電電表起止度數;

(三)供電公司當期電價價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使用岸電的電量,應以港口企業岸電設施的電表計量為準。

 

第六節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按照港口企業岸電使用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二十九條  岸電維護費補貼額=港口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維護費補貼標準。岸電維護費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港口企業岸電使用率(A)

岸電維護費補貼標準

A<5%

0.20元/kW·h

5%≤A<10%

0.25元/kW·h

A≥10%

0.30元/kW·h

港口企業岸電使用率是指港口企業每月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占該企業同期靠泊的船舶艘次(駁船和港口工作船舶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條  港口企業每月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和用電量以該港口企業同期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相應數據為準。

第三十一條  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均可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應當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  2020年12月全月的岸電設施維護費按照本細則標準執行。

 

第七節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三十四條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按照航運企業使用岸電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兩個以上港口企業的,每靠泊一個港口企業計算為一個艘次。

第三十五條  岸電使用補貼額=航運企業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使用補貼標準。岸電使用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航運企業船舶岸電使用率(B)

岸電使用補貼標準

10%<B≤15%

0.05元/kW·h

15%<B≤20%

0.08元/kW·h

20%<B≤25%

0.1元/kW·h

25%<B≤30%

0.13元/kW·h

30%<B≤35%

0.15元/kW·h

35%<B≤40%

0.18元/kW·h

40%<B≤45%

0.20元/kW·h

45%<B≤50%

0.23元/kW·h

B>50%

0.25元/kW·h

航運企業船舶岸電使用率是指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占該企業靠泊全港艘次(駁船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使用補貼,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請。

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和用電量原則上以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艘次為準,如有未申請的艘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電的有關信息;

(二)由輪機長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的顯示船舶使用岸電的機艙日志核證副本掃描件;

(三)經港口和航運企業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八節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

第三十七條  LNG動力船舶補貼按照船舶主機功率0.5萬/KW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油電(天然氣電)混合動力船舶補貼按照船舶主機功率0.9萬/KW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2500萬元;純電力動力船舶補貼按照船舶主機功率1.1萬/KW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港口工作船舶的工作水域應為深圳水域,客運船舶所航行的航線應靠泊深圳港,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航行的航線應靠泊深圳港;

(四)購置(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氣或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

(五)申請人須承諾船舶為深圳港服務10年。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應當在該船舶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購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購置(建造)的

(五)船舶檢測機構的檢查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氣或電力為動力的證明材料;

(七)為深圳港服務10年的承諾書。

 

第九節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

第四十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按照船舶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安裝改造費用包括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費、安裝費以及為安裝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一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運船舶;

(四)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應當在設施驗收完成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的相關合同;

(四)項目驗收資料,包含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設計方案、竣工驗收報告、尾氣排放檢測報告等內容。

 

第十節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

第四十三條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按照在線監測設備安裝改造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安裝改造費用包括在線監測設備費、安裝費以及為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四條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運船舶;

(四)在線監測設備符合深圳相關標準要求并與海事或環保部門聯網;

(五)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應當在在線監測設備驗收完成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合同及

(四)項目驗收材料,包含竣工驗收報告和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

 

第十一節  電動堆高機補貼

第四十六條  電動堆高機補貼按照每臺機械購置費用的20%予以補貼,每臺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45萬元。

第四十七條  電動堆高機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或外堆場經營的企業,并且為電動堆高機的所有人;

(二)購置申請人須承諾電動堆高機為深圳港服務10年。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電動堆高機補貼,應當在該機械購置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外堆場企業無需提供);

(二)機械購置合同;

(三)機械購置

(四)為深圳港服務10年的承諾書。

 

第十二節  電動和氫能拖車補貼

第四十九條  購置電動拖車按照購置費用的50%予以補貼,普通電動拖車每輛車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30萬元,采用無人駕駛的電動拖車每輛車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70萬元;租賃電動拖車按照每年租賃費用的50%予以補貼,普通電動拖車每輛車每年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6萬元,采用無人駕駛的電動拖車每輛車每年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臺電動拖車僅能申請其中一項補貼。氫能拖車補貼參照普通電動拖車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電動或氫能拖車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電動車輛需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符合國家補貼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

(二)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并且為電動拖車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三)購置申請人須承諾電動拖車為深圳港服務5年。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電動或氫能拖車購置補貼,應當在該車輛購置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業提供經營許可證,港口企業承包商提供營業執照和與港口企業簽訂的承包合同;

(二)車輛購置合同;

(三)車輛購置

(四)為深圳港服務5年的承諾書。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電動或氫能拖車租賃補貼,應當在該車輛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車輛租賃合同;

(三)車輛租賃

 

第十三節  LNG泥頭車補貼

第五十三條  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按照2萬元/臺予以補貼。

第五十四條  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18年8月6日(含)后;

(二)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并實際投入運營取得《道路運輸證》;

(三)車輛燃料類型為LNG;

(四)泥頭車車輛技術標準符合《全密閉式智能重型自卸車技術規范》(SZDB/Z284-2017);攪拌車技術規范符合《混凝土攪拌運輸車》(GBT26408-2011)。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泥頭車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購置天然氣(LNG)泥頭車補貼資金申請表》、《天然氣(LNG)泥頭車車輛一覽表》;

(二)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深圳籍車輛《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節  低硫燃油使用補貼

第五十六條  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諾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區航行期間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給予相應補貼。

第五十七條  低硫燃油使用補貼,按照船舶凈噸確定補貼金額。低硫燃油使用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序號

平均凈噸(NT

補貼金額(元)

1

≤9999

655

2

10000-19999

950

3

20000-29999

1384

4

30000-39999

1640

5

40000-48999

1926

6

49000-57999

2045

7

58000-66999

2127

8

67000-75999

2370

9

76000-80000

2763

10

80001-120000

3543

11

120000噸以上

4251

第五十八條  低硫燃油使用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航運企業相關船舶已簽署承諾書,承諾每次靠泊深圳港時,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關船舶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時,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低硫燃油使用補貼,應于低硫燃油使用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顯示船舶轉用低硫燃油情況的機艙日志(掃描件),須注明轉油時間及地點;

(二)油類記錄簿(掃描件)。

 

第四章  補貼審核與發放

 

第六十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貼申請,需要補充提交申請資料的,應當于市交通運輸局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

第六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于收到申請后12個工作日內對補貼資金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通過并說明理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準予通過。

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和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的申請,市交通運輸局受理申請后,應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驗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評審驗收不予通過并說明理由;符合申請條件并通過專家評審會驗收的,準予通過。

第六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將補貼審核情況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六十三條  公示期結束后未有異議的,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撥付相應補貼資金。

如有異議,市交通運輸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異議屬實的,取消企業補貼資格;異議不屬實或與申請補貼資金事項無關的,維持企業補貼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發生違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海事局關于實施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通告》(深交規〔2019〕3號)的行為的,申請人應當退回行為發生時前三個月的岸電電價補貼。

第六十五條  發生違反為深圳港服務年限承諾書的行為的,申請人應根據補貼對象實際服務年限,按比例退回補貼資金。需退回補貼金額=企業領取補貼金額×(1-實際服務年限/承諾年限),實際服務年限自投入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保證出具的材料真實有效。對于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企業,市交通運輸局應取消其補貼資格,如已發放相關補貼資金,市交通運輸局將予以追回,并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補貼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申請人應自覺接受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十八條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絕檢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取消其補貼申請資格,提供的相關資料務必真實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條  參與補貼項目受理、審核、發放和檢查的相關人員應切實履職,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涉嫌弄虛作假或泄露商業秘密的,市交通運輸局通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行業發展發生變化時,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6日起至公布之日期間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資金實施細則的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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