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單位又背鍋!這次被判賠償200萬!設計單位已提高抗浮水位仍在劫難逃!

一.涉案單位

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

被告: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

被告: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涉案項目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唐郢安置區(盛唐雅苑)建設工程項目系被告阜陽勘測院勘察,被告湖南設計院設計,被告工大監理公司監理,以及被告重慶建工施工。

三.事實經過

2017年1月,相關單位發現案涉工程非人防地下室出現上浮,導致填充墻體粉刷層出現開裂現象。2017年6月人防地下室又出現上浮,導致部分墻柱出現裂縫現象。案涉工程非人防與人防地下室發生上浮質量缺陷事件后,由專家組重新出具整改意見,由重慶建工實施加固工程。加固后,案涉工程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經驗收合格,產生加固費用初步測算為10182488.38元(最終以鑒定結論為準)。

四.建設單位訴訟理由

經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檢測鑒定,在該次非人防與人防地下室發生上浮質量缺陷事件中,湖南設計院設計的抗浮水位小于實際地下室周邊水位,重慶建工施工時未達到設計要求回填厚度,頂板覆土小于設計厚度要求,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停止降水標高29.00m無法滿足實際29.8m的需求,工大監理公司未盡責任督促重慶建工集團公司按設計要求厚度對地下室頂板進行覆土,均是案涉工程出現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責任的原因。

更為重要的是,在非人防地下室出現上浮后,本案四被告均進行了現場檢查和分析驗算,但卻未對人防地下室抗浮進行檢查和驗算,導致人防地下室又出現上浮,造成損失的擴大。因此,阜陽勘測院、湖南設計院、工大監理公司以及重慶建工在案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中均存在過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本案四被告均應對本次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缺陷事件承擔責任,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湖南設計院設計的抗浮水位小于實際地下室周邊水位,重慶建工施工時未達到設計要求回填厚度,頂板覆土小于設計厚度要求,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停止降水標高29.00m無法滿足實際29.8m的需求,工大監理公司未盡責任督促重慶建工集團公司按設計要求厚度對地下室頂板進行覆土,均是案涉工程出現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責任的原因。

勘察單位提供抗浮設防水位29.0米,設計院按此抗浮水位設計地庫,但暴雨之后,發生地庫上浮事故,為保險起見,設計院按29.8米的抗浮水位出具了加固圖紙,這成為設計院抗浮水位考慮失誤的關鍵證據,

五.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鑒定報告

1、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值29.00m偏低。

3、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

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關于《阜陽市城南新區唐郢安置區非人防地下室、人防地下室抗浮加固前上浮原因鑒定報告》的補充說明,對報告中出的第七部分“地下室上浮原因分析;地下室上浮原因分析結論一“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重要原因之一;結論三“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為重要原因之二。

六.勘察單位答辯意見

被告阜陽勘測院辯稱,

1.關于29.00m為歷史最高水位的證據。唐郢抗浮加固前地下室上浮原因鑒定報告第11頁核查結論中提到,“29.00米(為歷史最高水位),但為未提供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對于該項結論,我院對鑒定結論存在異議:

(1)鑒定機構要求補充的3份補充佐證材料,沒有一條要求提供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該項證據對于鑒定結論具有較大影響,為彰顯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嚴密性、完成性,我院要求補充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

(2)區域地下水位應有政府職能部門,選取典型地段進行連續觀測。目前,阜陽尚無單位組織開展此項工作。為適應勘察需要,我院組織收集了上世紀70年代以來眾多勘察項目的水位觀測資料,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不同區域的最高水位。針對阜陽城南地區,我院依據《阜陽城南地區水位觀測統計表》(附后)確定。表中收集了1980年至2012年32年間,我院及其他勘察單位在不同時段的觀測資料。統計表顯示,阜陽城南地區歷年地下水最高水位28.98m(黃海高程),自然地面下最高水位1.0m。因此,確定阜陽城南歷史最高水位取29.0m,自然地面下1.0m。

2.對鑒定結論中抗浮水位偏低的異議。鑒定結論中第二條:“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地下室上浮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該結論,我院不予認可。

《唐郢安置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工程編號:201305072)是經審圖單位審查通過,并出具了審圖合格證,說明報告中各項參數、勘察結論是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其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也是正確的。《鑒定報告》4.1.1抗浮設防水位一節中,列舉了《阜陽市唐郢安置區勘察抗浮水位及抗浮原因專項論證咨詢意見》(我院提供)材料,但《鑒定報告》未采用文件明確作出的結論:勘察報告提供的抗浮設防水位29.00m(標高)在當時的場地條件及地下水條件下時合適的。卻片面的把與會專家對今后勘察的一些建議,作為判定依據。

《鑒定報告》提及的《合肥市地下建(構)筑物抗浮設防管理規定》系合肥市政府職能部門—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布的,需在該部門統一部署下,城市規劃、市政設施配套滿足時才能執行。在阜陽市相關職能部門未頒布前,該管理規定適應不適應在阜陽執行還有待研究。因此,依據《合肥市地下建(構)筑物抗浮設防管理規定》判定“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是不恰當的。

2020年3月,鑒定單位在地下室周邊設置了5個水位觀測孔(S1~S6孔),其中S1、S4、S5、S6孔基坑護坡外側正常地段上,S2孔在基坑護坡內部。

眾所周知,2020年6月至7月間,阜陽經歷了區域內特大洪水過程,境內主要河流均超保證水位,沿淮所有蓄洪區均開閘蓄洪,即便如此,內、外河水位也遲遲居高不下。對應本次洪澇過程,地下水也會大大高于,地下水也會大大高于常年水位下水位基本代表了相當長時間段的最高水位。觀測記錄顯示,S1、S4、S5、S6孔,最高水位28.20~28.92m,S2孔最高水位29.38m。S1、S4、S5、S6孔位于基坑外側,其土層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保持原狀,所以水位較低,未超過抗浮設防水位。

S2孔位于基坑內部,其土層分布、水文地質條件已經破壞,原基坑噴射混凝土護坡的阻水作用,致使地下水位不正常上升,這里的水位與原建議的抗浮設防水位無關。我院在城南完成的所有項目,抗浮設防水位都是在29.00m(或自然地面下1.0m)以下,如阜陽市市民中心、潁州區法院審判大樓、皖新文化廣場、阜陽新三中、阜陽市人民醫院(南區)、瑤海大市場(新址)等等五十多個地下室。這些工程大部分都早于唐郢安置區,竣工以來,地下室一直運行良好,地下室一直運行良好精密測量的成果,也不是經過縝密計算得出來結論,是基于區域經驗確定的預測數據,唐郢安置區抗浮設防水位取29.00m是經過該區眾多工程實例驗證的,這些工程都經歷了2017年降雨過程,也經歷了2020年大洪澇天氣的考驗,經調查,這些地下室無一發生上浮現象。充分說明該抗浮設防水位是安全可靠的。綜上所述,抗浮設防水位不存在偏低問題,也不是地下室上浮的重要原因。

七.法院判決意見

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的焦點為涉案工程的地下室上浮原因、責任劃分及損失數額。

針對地下室上浮原因、責任劃分,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已作出分析

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重要原因之一;

“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為重要原因之二。

連續降雨受自然環境影響,地面(含管網)排水,地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屬涉案工程周邊排水設施不完善,城南投資公司在施工條件不完善的情況下實施涉案工程,系造成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因,應負一定責任;重慶建工在施工過程中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預案,也應存在一定過錯。


阜陽勘測院于2013年5月出具的勘測報告明確記載設計抗浮水位采用29.00m,湖南設計院的據此估算的地下室覆土厚度1.2m,抗浮設計水位標高29.0m,可滿足抗浮要求,但加固工程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8m偏低,可知勘測、設計存在一定缺陷,阜陽勘測院、湖南設計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非人防地下室底板細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問題,重慶建工作為施工單位、工大監理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均存在一定責任。

關于損失數額,本院(2018)皖1202民初3963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189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加固工程產生的費用合計13676789.99元。故綜合本案案情,酌情考慮由城南投資公司承擔40%,;重慶建工承擔30%;阜陽勘測院承擔15%,湖南設計院承擔10%、工大監理公司承擔5%。重慶建工、湖南設計院、阜陽勘測院、工大監理公司辯稱各自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其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推翻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本院不予采信。另重慶建工辯稱加固工程產生的配重費用不是原告的損失,不屬于原告的損失范圍,因該費用是修復地下室上浮產生的必要支出費用,應視為給城南投資公司造成的損失,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八.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4103037元;

二、被告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051518元

三、被告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1367679元;

四、被告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683839.99元;

完整判決文書,滾動查看,可略過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

被告: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

被告: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城南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暫定10182488.38元(以鑒定結論為準);

2、本案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將訴訟請求訴請第一項變更為: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13676789.99元。事實與理由: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唐郢安置區(盛唐雅苑)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系被告阜陽勘測院勘察,被告湖南設計院設計,被告工大監理公司監理,以及被告重慶建工施工。2017年1月,相關單位發現案涉工程非人防地下室出現上浮,導致填充墻體粉刷層出現開裂現象。2017年6月人防地下室又出現上浮,導致部分墻柱出現裂縫現象。案涉工程非人防與人防地下室發生上浮質量缺陷事件后,由專家組重新出具整改意見,由重慶建工實施加固工程。加固后,案涉工程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經驗收合格,產生加固費用初步測算為10182488.38元(最終以鑒定結論為準)。經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檢測鑒定,在該次非人防與人防地下室發生上浮質量缺陷事件中,湖南設計院設計的抗浮水位小于實際地下室周邊水位,重慶建工施工時未達到設計要求回填厚度,頂板覆土小于設計厚度要求,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停止降水標高29.00m無法滿足實際29.8m的需求,工大監理公司未盡責任督促重慶建工集團公司按設計要求厚度對地下室頂板進行覆土,均是案涉工程出現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責任的原因。更為重要的是,在非人防地下室出現上浮后,本案四被告均進行了現場檢查和分析驗算,但卻未對人防地下室抗浮進行檢查和驗算,導致人防地下室又出現上浮,造成損失的擴大。因此,阜陽勘測院、湖南設計院、工大監理公司以及重慶建工在案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中均存在過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本案四被告均應對本次非人防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缺陷事件承擔責任,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因多次與上述單位協調賠償事宜無果,原告特具狀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重慶建工辯稱:

一、被答辯人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訴稱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承建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唐郢安置區(盛唐雅苑)工程項目后,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合同約定進度及業主方提出的要求組織完成施工;所有施工內容以設計單位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圖紙為依據,對照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進行驗證;所有施工環節均受到監理單位的監督和指導,施工各階段接受質監部門的檢查和驗收,均及時順利完成各區域的驗收工作。

二、答辯人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招標清單要求對回填土厚度進行施工,不存在回填土厚度不足及停止降水現象。

1、圖紙設計頂板覆土厚度1.2米是包含種植土和道路厚度在內的,種植土及道路應由業主后期另行委托施工單位實際施工,不包含在答辯人合同承包范圍內,與答辯人沒有關系。地下室結構施工自2。地下室結構施工自2015年11月21日開始頂板土方開始回填并與25日結束。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測量,非人防頂板覆土測量21個點位,平均回填土厚度1.02米、人防頂板覆土測量29個點位,平均回填土厚度1.07米。招標清單要求頂板回填土厚度為0.8米,我公司實際上回填土厚度已超出清單要求0.2米以上,答辯人已完成合同范圍內的下部覆土回填。

2、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降水記錄證實答辯人在施工期間沒有停止降水。

3、按照業主的工期要求,隨著土方回填逐步完成,現場按區域逐步減少降水井降水數量;考慮到種植土尚未回填,答辯人相應預留了部分降水井繼續保持降水作業,并根據井內水位觀測情況,隨時做好增加降水作業的準備。由于業主另行委托的景觀綠化施工單位遲遲未能進場回填種植土,還導致答辯人產生了額外的降水措施費用。

4、在2017年2月15日召開的“唐郢安置區非人防地下室5#與8#樓之間底板上浮情況專家論證會”的會議紀要第3頁第18至19行,明確記載有“施工單位作出響應,認為有必要進行觀測且應對人防區進行抗浮復核。”證明答辯人在非人防地下室上浮后進行了必要觀測,并主動提醒有關單位對人防地下室進行沉降觀測及抗浮驗算復核。

5、2017年6月10日阜陽大降暴雨,平均降水量超過100mm,人防地下室室外水位高出覆土面500mm,即31.50m標高,答辯人組織了防汛排澇應急小組,組織人員日夜不停進行機械排水,對底板進行了打孔泄壓,但是大區域被淹,外排水回流滲透,無法根本解決地下水位問題,最終導致人防地下室上浮。因此,答辯人對后期人防地下室的上浮同樣不存在任何過錯及責任。答辯人認為,原告所訴我公司“在施工時未達到設計要求回填厚度,頂板覆土小于設計厚度要求,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地下室周邊降水井便停止降水實嚴重不符。我公司在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頂板覆土工程后,仍相應預留了部分降水井繼續保持降水作業;覆土未達到設計要求回填厚度,完全是由于景觀施工單位未能及時進場施工導致,答辯人已盡責保持部分降水,對地下室上浮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事實證明涉案工程地下室上浮另有原因。

1、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2013年5月提供的《唐郢安置區(調整)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號201305072)第4.2條水文地質條件中,明確“設計抗浮水位可采用29.00m(為歷史最高水位)”;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提供的結構施工圖在結施02第八.1.5條“本工程抗浮設計水位標高:29.000m。”因此,在施工組織方案設計時,根據結構施工圖紙估算,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1.20m29.00m復核,結構自重基本可滿足抗浮的要求。

2、設計內容存在一定漏洞,設計人員忽視了浮力對建筑的影響,原圖紙設計抗浮水位標高29.00m并不能解決地下室抗浮要求。(設計原因)原圖紙設計抗浮水位標高29.00m,而加固圖紙設計抗浮水位標高29.80m。前后兩份圖紙對抗浮水位標高的差異,足以說明地下室上浮的原因是設計存在問題,而非回填土厚度及降水存在問題。2017年2月10日前后,答辯人發現地下室局部上拱明顯,部分結構產生裂縫,立刻將情況向業主、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匯報,并積極組織人員進行場地排水和井點降水,并加強對水位和結構沉降進行密切觀測。2017年2月15日由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組織召開的“唐郢安置區非人防地下室上浮問題分析論證會”的專家組意見提出:

“⑴由于春節前本市降雨過多,引起建設場地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地下室抗浮不足,故發生5#樓與8#樓之間地下室底板隆起;

⑵根據實測地下室周邊最高水位,由設計單位進行抗浮驗算,若抗浮不滿足需另行處理;


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地下室主梁、板、柱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有質量缺陷的受力構件進行加固處理;

⑷若采取長期排水的抗浮措施,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協商后,由設計單位另行設計。”

上述專家組意見表明:

地下室局部上浮的根:地下室局部上浮的根本原因是自然降雨過多超過抗浮設計水位,造成的地下室抗浮不足。根據現場實測地下室周邊降水井內水位標高為30.3m,北側五道河水位標高為30.1m,周邊區域內大范圍地下水位標高都遠高于抗浮設計水位29.00m。地下室上浮后,設計。地下室上浮后抗浮驗算,并在非人防底板上附加了560mm、人防底板上附加了440mm厚的鋼筋混凝土壓重來抗浮,可見地下室上浮與表層種植土是沒有關系的。

3、發包方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施工環境,導致地表雨水、內部水無法外排。(發包方原因)非人防地下室增設壓重后在2018年仍出現二次上浮現象,在由城南新區主持召開的“唐郢安置區非人防地下室再次上浮處理緊急會議”上,提出結論如下:“⑴小區周邊場地沒有做好有組織排水系統,內部雨水無法外排,應將地表水排出作為首要任務;⑵要求設計單位對人防區進行抗浮反算,同時督促檢測單位抓緊時間到場檢測;⑶同時要求施工單位配合勘測單位,做好所布6個勘察點的水位觀測,五道河、地下室、地表水均要、地下室、地表水均要進行水位觀測明小區周邊場地沒有組織排水系統也是水位過高的一個主要原因。經查,答辯人在施工過程中,正值雙清灣公園建設,該施工單位阻止水源向雙清灣公園排流,可見發包方沒有提供良好的施工環境也是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因。

4、城南新區尚未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統,且勘測數據形成較早,勘測人員對地下水位的測量存在一定誤差。(勘測原因)答辯人還注意一個事實,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在2013年5月出具了《唐郢安置區(調整)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號201305072),其中第4.2條給出了水文地質條件,而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在2015年11月21日開始施工,前后歷時近兩年半的時間,阜陽市城南新區的水系也發生了巨大變化,作為發包方沒有及時委托進行重新勘測獲取準確的水文地質數據,也是本案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因。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回填土厚度及降水措施,且回填土的厚度及降水措施也不是地下室上浮的原因,答辯人對地下室上浮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建議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起訴。補充答辯意見1、圖審圖紙明確要求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1.0米-1.2米,鑒定報告(第15頁第18行)記載重慶建工實際完成的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非人防1.02米,人防1.07米。說明重慶建工完成的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滿足了設計的最低要求,不存在鑒定機構在補充說明表述的“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rdquo細石混凝土層進行了施工,非人防地下室底板細石混凝土層沒有進行施工,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均發生上浮事故,說明地下室底板細石混凝土層是否施工不是上浮事故發生的原因。

3、地下室上浮事故發生、地下室上浮事故發生后必要的措施。主要體現在:2017年2月15日召開的專家論證會(第3頁第18至19行)及2017年6月16日的會議紀要。

4、加固設計圖紙對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80m滿足了抗浮需要,而原圖審圖紙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米不能滿足抗浮的需要。前后兩份圖紙對抗浮水位標高的差異,足以說明設計人員忽視了浮力對建筑的影響,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因是設計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的要的設計,地下室加固工程產生,地下室加固工程產生增加配重費用是原告本應當支出的工程成本該部分費用并沒有實際產生,所以加固工程產生的配重費用不是原告的損失,不屬于原告的損失范圍。因地下室上浮事故造成地下室結構發生變化,為了修復歸位產生的費用才屬于原告的損失。綜上所述,重慶建工集團完全按照圖審圖紙要求完成回填土厚度及降水措施施工,且回填土的厚度及降水措施也不是地下室上浮事故發生的原因,對地下室上浮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湖南設計院辯稱


答辯人設計的設計文件符合相關國家規定,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的設計文件符合國家規定,不存在過錯;答辯人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勘查報告提供的地下室抗浮設計水位(29.00米)進行地下室結構設計,在設計圖上也標注了抗浮施工要求,設計文件經有關單位審圖,符合國家規定,不存在設計缺陷,證實了答辯人設計的設計文件符合國家規定和相關規范要求,不存在過錯。

二、答辯人的抗浮計算符合國家規范,也經鑒定單位認可。答辯人按照規范要求,對人防地下室及非人防地下室進行了抗浮計算,經驗算,抗浮設計符合國家規范。事件發生后,原告委托了專業鑒定機構對案涉地下室滲水事件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顯示,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抗浮設計水位要求,答辯人的抗浮水位設計符合國家規范,不存在任何過錯。

三、答辯人履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案涉工程出現問題后,立即進行了相關工作,提供專業建議,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所述,答辯人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應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阜陽勘測院辯稱

1、關于29.00m為歷史最高水位的證據。唐郢抗浮加固前地下室上浮原因鑒定報告第11頁核查結論中提到,“29.00米(為歷史最高水位),但為未提供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對于該項結論,我院對鑒定結論存在異議:(1)鑒定機構要求補充的3份補充佐證材料,沒有一條要求提供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該項證據對于鑒定結論具有較大影響,為彰顯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嚴密性、完成性,我院要求補充歷史最高水位相關佐證材料。

(2)區域地下水位應有政府職能部門,選取典型地段進行連續觀測。目前,阜陽尚無單位組織開展此項工作。為適應勘察需要,我院組織收集了上世紀70年代以來眾多勘察項目的水位觀測資料,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不同區域的最高水位。針對阜陽城南地區,我院依據《阜陽城南地區水位觀測統計表》(附后)確定。表中收集了1980年至2012年32年間,我院及其他勘察單位在不同時段的觀測資料。統計表顯示,阜陽城南地區歷年地下水最高水位28.98m(黃海高程),自然地面下最高水位1.0m。因此,確定阜陽城南歷史最高水位取29.0m,自然地面下1.0m。2、對鑒定結論中抗浮水位偏低的異議。鑒定結論中第二條:“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地下室上浮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該結論,我院不予認可。《唐郢安置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工程編號:201305072)是經審圖單位審查通過,并出具了審圖合格證,說明報告中各項參數、勘察結論是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其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也是正確的。《鑒定報告》4.1.1抗浮設防水位一節中,列舉了《阜陽市唐郢安置區勘察抗浮水位及抗浮原因專項論證咨詢意見》(我院提供)材料,但《鑒定報告》未采用文件明確作出的結論:勘察報告提供的抗浮設防水位29.00m(標高)在當時的場地條件及地下水條件下時合適的。卻片面的把與會專家對今后勘察的一些建議,作為判定依據。《鑒定報告》提及的《合肥市地下建(構)筑物抗浮設防管理規定》系合肥市政府職能部門—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布的,需在該部門統一部署下,城市規劃、市政設施配套滿足時才能執行。在阜陽市相關職能部門未頒布前,該管理規定適應不適應在阜陽執行還有待研究。因此,依據《合肥市地下建(構)筑物抗浮設防管理規定》判定“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是不恰當的。2020年3月,鑒定單位在地下室周邊設置了5個水位觀測孔(S1~S6孔),其中S1、S4、S5、S6孔基坑護坡外側正常地段上,S2孔在基坑護坡內部。眾所周知,2020年6月至7月間,阜陽經歷了區域內特大洪水過程,境內主要河流均超保證水位,沿淮所有蓄洪區均開閘蓄洪,即便如此,內、外河水位也遲遲居高不下。對應本次洪澇過程,地下水也會大大高于,地下水也會大大高于常年水位下水位基本代表了相當長時間段的最高水位。觀測記錄顯示,S1、S4、S5、S6孔,最高水位28.20~28.92m,S2孔最高水位29.38m。S1、S4、S5、S6孔位于基坑外側,其土層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保持原狀,所以水位較低,未超過抗浮設防水位。S2孔位于基坑內部,其土層分布、水文地質條件已經破壞,原基坑噴射混凝土護坡的阻水作用,致使地下水位不正常上升,這里的水位與原建議的抗浮設防水位無關。我院在城南完成的所有項目,抗浮設防水位都是在29.00m(或自然地面下1.0m)以下,如阜陽市市民中心、潁州區法院審判大樓、皖新文化廣場、阜陽新三中、阜陽市人民醫院(南區)、瑤海大市場(新址)等等五十多個地下室。這些工程大部分都早于唐郢安置區,竣工以來,地下室一直運行良好,地下室一直運行良好精密測量的成果,也不是經過縝密計算得出來結論,是基于區域經驗確定的預測數據,唐郢安置區抗浮設防水位取29.00m是經過該區眾多工程實例驗證的,這些工程都經歷了2017年降雨過程,也經歷了2020年大洪澇天氣的考驗,經調查,這些地下室無一發生上浮現象。充分說明該抗浮設防水位是安全可靠的。綜上所述,抗浮設防水位不存在偏低問題,也不是地下室上浮的重要原因。

被告工大監理公司辯稱,1、監理公司監理施工過程中一直沒有停止降水,原告稱停止降水沒有事實和依據;2、監理公司監理施工單位實際填土厚度1.02米符合設計要求的厚度;3、非人防地下室底板未施工細石混凝土層與上浮沒有因果關系;4、原告請求數額中包含建設工程在正常施工情況下必不可少的正常支出,不應當納入計賠數額應當從所賠數額中剔除。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1月21日,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唐郢安置區(盛唐雅苑)建設工程項目由城南投資公司投資、阜陽勘測院勘察、湖南設計院設計、重慶建工施工、工大監理公司監理的涉案工程開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2017年1月22日,重慶建工、工大監理公司發現案涉工程非人防地下室出現上浮,導致填充墻體粉刷層出現開裂現象,2017年6月15日人防地下室又出現上浮,導致部分墻柱出現裂縫現象。后由重慶建工實施加固工程,2018年4月11日加固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

就該加固工程產生的費用經本院(2018)皖1202民初39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362786.99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4003元,減半收取67002元,由原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002元,由被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00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原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000元,由被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120000元。后城南投資公司不服本判決,上訴至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2019)皖12民終18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4003元,由上訴人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審理過程中,城南投資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申請對1、案涉唐郢安置區非人防以及人防地下室發生上浮的質量缺陷原因進行鑒定;2、參建單位阜陽勘測院、湖南設計院、重慶建工、工大監理公司在唐郢安置區非人防以及人防地下室上浮質量缺陷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鑒定。

經本院依法委托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321117009ZA200002A鑒定報告對地下室上浮原因分析為:1、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值29.00m偏低;3、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關于《阜陽市城南新區唐郢安置區非人防地下室、人防地下室抗浮加固前上浮原因鑒定報告》的補充說明,對報告中出的第七部分“地下室上浮原因分析;地下室上浮原因分析&rdquo論一“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rdquo“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重要原因之一;結論三“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為重要原因之二。城南投資公司支付鑒定費581453.10元。

另查明,上浮地下室在實施加固過程中采用的抗浮設防水位取值為29.8米。2020年12月28日,安徽中信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中信阜咨字第031號關于阜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唐郢安置區地下室加固工程造價項目拆分情況的函如下:阜陽市經濟開發區唐營安置區地下室加固工程經鑒定總價為13362786.99元,其中增加配重產生的費用為10815519.00元(包含降排水臺班費用),因加固修復產生的費用為2547267.99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建設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民事判決書、鑒定報告、補充說明及開庭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的焦點為涉案工程的地下室上浮原因、責任劃分及損失數額。針對地下室上浮原因、責任劃分,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已作出分析:連續降雨和地面(含管網)排水不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不能起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地下水位超出抗浮設防水位;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00m偏低”為重要原因之一;“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為重要原因之二。連續降雨受自然環境影響,地面(含管網)排水,地面原五道河等水系嚴重堵塞,屬涉案工程周邊排水設施不完善,城南投資公司在施工條件不完善的情況下實施涉案工程,系造成地下室上浮的主要原因,應負一定責任;重慶建工在施工過程中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預案,也應存在一定過錯。阜陽勘測院于2013年5月出具的勘測報告明確記載設計抗浮水位采用29.00m,湖南設計院的據此估算的地下室覆土厚度1.2m,抗浮設計水位標高29.0m,可滿足抗浮要求,但加固工程抗浮設防水位取值29.8m偏低,可知勘測、設計存在一定缺陷,阜陽勘測院、湖南設計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地下室頂板覆土厚度小于設計要求,非人防地下室底板細石混凝土層未施工,在抗浮配重尚未施工完成時停止降水問題,重慶建工作為施工單位、工大監理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均存在一定責任。關于損失數額,本院(2018)皖1202民初3963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189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加固工程產生的費用為13362786.99元,一審訴訟費60000元、鑒定費120000元、二審訴訟費134003元,合計13676789.99元。故綜合本案案情,酌情考慮由城南投資公司承擔40%,即5470716元(13676789.99元×50%);重慶建工承擔30%即4103037元(13676789.99元×20%);阜陽勘測院承擔15%即2051518元(13676789.99元×15%),湖南設計院承擔10%即1367679元(13676789.99元×10%)、工大監理公司承擔5%即683839.99元(13676789.99元×5%)。重慶建工、湖南設計院、阜陽勘測院、工大監理公司辯稱各自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其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推翻鎮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本院不予采信。另重慶建工辯稱加固工程產生的配重費用不是原告的損失,不屬于原告的損失范圍,因該費用是修復地下室上浮產生的必要支出費用,應視為給城南投資公司造成的損失,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4103037元;

二、被告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051518元;

三、被告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1367679元;

四、被告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失683839.99元;

五、駁回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60元,鑒定費581453.10元,合計685313.10元,由原告阜陽市城南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74126元,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5594元。被告安徽省阜陽市勘測院負擔102797元,被告湖南院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68531.10元,被告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42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季云玲

人民陪審員  李萬軍

人民陪審員  江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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