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個項目!勘察專業共計提出41個問題!這些錯誤你犯過么?
杭州市勘察設計綜合檢查
施工圖設計常見問題及質量通病
各有關單位:
目錄分7章專業,如下:
一. 勘察專業
二. 建筑專業
三. 結構專業
四. 電氣專業
五. 給排水專業
六. 暖通專業
七. 市政專業
一. 勘察專業
(一)勘察單位、注冊人員市場行為
1、檢查項目合同價格普遍偏低,個別項目勘察合同與其工作量對比價格明偏低。
2、個別項目勘察合同未約定勘察工作量,如有一個項目費用包干為5000 元,約定的工作量為:現場機械鉆孔、取樣及相關測試;多數合同未提供委托任務和技術要求(如擬建建筑的結構形式、層高、地下室、荷載要求等均不明確),對合同工作量的布置缺少依據。
3、個別項目勘察合同約定勘察工作量且采用費用包干,而實際完成有勘察工作量較合同少,而對工作量的減少未作任何說明。
4、個別項目勘察設計總合同的項目,對子項工程的勘察工作未作費用、工作理的相關說明,而又缺少勘察大綱,故不能有效地評價是否完成合同工作量情況。
5、有一個工程為小額零星項目總合同,但未提供針對本工程的任務委托書或工作聯系單,項目名稱及任務不明確。
6、個別合同只有公章,缺法人、聯系人、簽置時間等相關要素。
7、個別單位提供本次檢查的勘察報告未加蓋單位公蓋、勘察章及項目負責人章。
(二)勘察單位質量行為
8、有 6 個項目無《勘察綱要》,有少數項目《勘察綱要》未附勘探孔平面布置圖。這此均屬技術文件存在重要缺漏,使勘察工作無據可查。
9、勘察大綱未見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有效簽名,使責任缺少可追朔性;
10、勘探孔平面圖勘探點要素不全:僅提供孔號,而缺設計孔深、勘探孔類型;
11、對場地環境未進行調查,特別是對施工場地影響作業安全的地下、 空中管線等,不能提供防患措施和應急預案;
12、工作量布置不合理和缺少針對性,孔深確定不合理,比如有少量項目勘探孔孔深未進行控制性孔、一般性孔區別,或只有設計孔深缺少終孔原則;13、有一個項目鉆孔孔深未嚴格執行《勘察綱要》,造成部分鉆孔孔深不能滿足規范和《勘察綱要》要求;
14、執行規范時不注意規范時效性,比如有少量項目在勘察綱要、勘察報告中仍采用已失效的規范,未實行最新版的規范;
15、無工作計劃進度安排,和人員、設備配置計劃等。
16、勘察安全工作有欠缺,比如部分項目未進行勘察場地危險源識別和調查;缺少技術安全交底記錄,或進行交底但缺少有效的被交底人簽名。
17、個別項目鉆探速度異常:如一個項目同一臺鉆機 2020 年 3 月 5日一天完成 Z43、Z45、Z97 三個孔總進尺 155 米,3 月 8 日一天完成Z33、Z57、Z59 三個孔總進尺 151 米等(正常鉆進速度為一天 1 個孔);有一個項目的某某機長元月 21 日完成鉆孔 10 個,累計進尺約 150m,存疑。
18、有個項目鉆探記錄表中多個鉆孔施工時間與外業見證報告中的時間不符;鉆探記錄表中多個鉆孔終孔深度與勘察報告的深度不一致,最大相差 7m;個別孔鉆探回次進尺超過 2 米,缺失個別回次的鉆探記錄;液化判別孔的鉆探原始記錄未見標貫與擾動樣取樣記錄,部分標貫記錄在鉆探原始記錄中,有些標貫記錄未在鉆探原始記錄中體現;多個孔的鉆探原始記錄中施工時間與水位觀測時間不符;勘察報告中個別文字與數據與原始記錄及規范不一致;部分孔原始記錄中分層深度與剖面圖中的深度有差異;報告中個別孔的標貫統計表與鉆探原始記錄不一致,未提供動探統計表,剖面圖中動探圖例誤表示為標貫;5 波速報告中的測試孔號與詳勘報告正文、外業見證報告中孔號不一致。
19、勘察野外原始記錄有瑕疵,比如個別項目測量記錄成果表中缺責任人簽字;部分勘探孔的原始記錄中終孔驗收人、取樣人簽字不齊全;
20、有較多項目野外記錄未執行省標《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標準》(DBJ10-5-98)要求的“二表制”,僅提供由鉆機描述員記錄的“工程地質鉆探記錄表”,未提供應有項目負責或現場技術員記錄的“巖土分層編錄表”,對外業的第一手資料的真實性不能有效地檢查、驗證。
21、鉆探回次記錄僅記錄鉆進的回次進尺和深度,未記錄鉆進過程中對巖芯鉆進、取樣、動探等工作內容進行鉆桿、鉆具、取樣具等鉆探參數配置情況,不能有效地反映和檢查鉆探作業過程是否存在問題;22、普遍存在著原狀土包樣,特別是對軟土進行包樣問題,影響原狀土的取樣質量,從而也影響土工試驗參數;
23、少數項目對圓錐動探、標準貫入試驗僅記錄結果,未在記錄表“作業內容”、“回次進尺”中體現,使其是否進行了試驗作業的真實性存疑;
24、個別項目標貫原始記錄不能真實的反映地基土性質,如有一個項目的 3 層淤泥質粉質粘土標貫擊數 5~6 擊,與土試性質嚴重不匹配;個別對碎石土、風化基巖未進行動探試驗。
25、分層描述太簡單,少量孔野外編錄的巖性定名、分層界線與勘察報告工程地質剖面有較大的出入。
26、多數項目未提供土工試驗原始資料;立卷歸檔不規范,多數項目的土工試驗原始資料未進行裝訂,責任人簽名不全;
27、少數項目缺水、巖石送樣單,少數項目土工試驗送檢測試項目內容不全,甚至未填寫測試內容,送樣人、接收人內容不全。
28、部分項目室內試驗記錄不規范,如應變剪力試驗固結試驗缺最基本的各級壓力值,顆分缺級配曲線圖,其它的表格缺項也較多。
29、有一個項目作業時間混亂:鉆孔完成時間是 2019 年 12 月 21~12月 23 日,而土工試驗檢測報告中試驗日期為 2019 年 12 月 18 日,提交報告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室內試驗早于鉆探時間。
30、少數項目提供的附圖不全,如未附全部取樣鉆孔柱狀圖、靜力觸探孔等,如有一個項目 138 個鉆孔僅提供 8 個鉆孔柱狀圖;對提供的鉆孔柱狀圖地層巖性描述大多以拷貝為主,不能真實地反映出孔位地基土的巖性特征。31、個別項目在確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時,沒有嚴格按相關規范進行判定,主要在確定“工程重要性等級”出現誤判而導致勘察等級出現錯誤。
32、檢測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及設計參數的樣品數普遍較少,大多數以追求不違反強制性條文滿足 1/3 取樣孔和每層不少于 6 個樣的強條最低數量要求為原則,影響了對各指標之間的綜合分析的研究。
33、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建議值表應以統計表為基礎,但少數項目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僅提供建議值表,未提供統計表,不能真實地反映地基土指標的離散性和統計樣本數;有一個項目提供了二張表,但統計表中出現的 5-1、5-2、7-2、9、10 和 10 夾層等多個位層,在建議值表、文字報告及工程地質剖面圖中均未出現。
34、測試手段單一,如對深基坑區存在軟土,抗剪強度指標僅做了直接固結快剪,手段不夠全面,若對基坑影響范圍土層,剪切試驗采用多種方式進行比較(固結快剪、直接快剪、UU、CU 等)則更為合理。
35、個別項目地液化震評價缺乏針對性。如有一個高層項目未進行波速試驗,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
36 、少數項目砂土液化評價標貫深度間距超過 1.5m,不滿足規范1.0~1.5m 的要求;
37、個別項目對杭州本區域近代地震震級評價有誤,如“皆為微小震,7 震級均在 4 級以下”;個別項目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確定有誤。
38、勘察成果報告中普遍對場地的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分析深度不足。如:有一個項目深基坑工程存在承壓含水層,未實測承壓水頭;有一家單位共被抽查了 5 個項目,其中 4 個項目未專門取水樣進行分析,也未提供區域或相鄰的水質資料,微腐蝕性的結論可靠性依據嚴重不足;個別報告地下水取樣數量不足;有一個項目未取水樣,引用了鄰區的水質資料但未說明;有較多項目僅有腐蝕性評價而無評價過程和水質分析報告資料,依據不足。
39、勘察成果報告中部分項目內容不夠完整,對一些項重大的巖土風險源未進行詳細的分析評價。①對不良地質作用及特殊性的分析缺乏針對性,如有一個項目場地內有鉆孔揭露灰巖,而報告中對其未作評價,未發現不良地質作用的結論不妥。②對地基土的均勻性評價普遍缺乏,對地基土的工程地質結構特征評價簡單,如有一個項目填土層厚度 0.4~10.7m,局部存在②層淤泥質粘土,評價為均勻地基,顯然不合理。③如有一個項目,場地開挖后將形成 20m 以上的高邊坡,而報告未對基巖的節理裂隙發育情況、產狀進行分析,對邊坡的穩定性分析不夠。④對山前區抗浮水位的提供未作專門的分析。
40、報告內容編制深度不足,如缺乏:基礎和持力層的比選分析,成樁可行性及對環境影響的進一步分析,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地質條件對工程可能造成的風險分析等。
41、部分報告的文字、數字校審不嚴,出現如前后數據、結論不一致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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