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書勘察人必讀:勘察因抗浮水位被判8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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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要點:

貴州地質勘察院在進行本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9)中7.1.1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貴州地質勘察院出具的地勘報告表述,本案工程的地下水抗浮水位確定參考了遵義縣水文地質工作經驗,未綜合分析黔西縣本地區水文地質和氣候條件。工程勘察報告中地下室抗浮設防水位的確定方法考慮因素不全面,方法不嚴謹,地勘報告在確定抗浮水位時,存在低估水位的可能性,貴州地質勘察院對抗浮水位的設定不當是導致建筑物上浮開裂變形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處所述暴雨只是本次事故的誘因,并非事故成因。且北京建研院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第19頁對黔西縣歷史降水統計的敘述,事故發生日的降水量為62.3毫米,遠小于黔西縣日最大降水量記錄。涉案工程所在地每年6月均屬于豐水期,工程裂縫發現時間日降水量較大,但對比所提供的降水數據,其降水量是降水期可預期水量。因此,暴雨因素并非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

本案事故的發生系勘察單位錯誤確定抗浮水位、施工單位的不作為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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