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歷史建筑修繕技術規程
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本市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有效保護建筑歷史文化與藝術,維護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檢測、設計、施工和驗收。其他歷史建筑的修繕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應根據建筑保護的要求,保護建筑的歷史文化與技術信息,貫徹修舊如故、技術合理、安全可靠、確保質量的原則。
1.0.4 建筑修繕過程中,應對保護部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人為損壞。 1.0.5 從事優秀歷史建筑修繕的檢測、設計、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 1.0.6 優秀歷史建筑修繕的檢測、設計、施工的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1.0.7 優秀歷史建筑修繕工程的檢測、設計、施工、驗收的原始資料,竣工后應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1.0.8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除執行本規程外,對建筑及結構的常規修繕與加固,尚應遵守現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優秀歷史建筑 remarkable historic architecture
符合《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歷史建筑。
2.0.2 優秀歷史建筑修繕 remarkable historic architecture restoration
是指對建筑物結構、裝飾和設備,以及環境風貌的維護修理,恢復其建筑風貌、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為保護需要,對建筑的結構、功能,進行必要的改善。 2.0.3 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技術標準 protective technology criterion for remarkable historic architecture 是優秀歷史建筑主管部門制訂,經市人民政府備案的,對每處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級別,保護部位和保護項目,提出具體保護要求的技術文件,修繕時,不得擅自改動。 2.0.4 修繕安全等級 safe grade of restoration
是指建筑物經修繕后的整體安全可靠度,能滿足相應安全級別的要求。 2.0.5 房屋質量檢測 housing quality inspection
根據上海工程建設規范《房屋質量檢測規程》規定,優秀歷史建筑的維修,應按維修的內容、范圍,對房屋的安全可靠性和完好程度,執行規程的相應要求,進行房屋的質量檢測鑒定。
2.0.6 隨機抽樣 random sampling
按照概率統計方法和抽樣要求,對房屋的主要結構材料的材性,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樣測定。
2.0.7 永久荷載 permanent load
在結構使用期間,其值不隨時間變化,或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計的,或其變化是單調的并能趨于限值的荷載。 2.0.8 可變荷載 variable load
在結構使用期間,其值隨時間變化,且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計的荷載。 2.0.9 材料強度設計值 design value of material strength 材料強度標準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項系數后的值。
2.0.10 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design value of foundation load-bearing
一般相當于地基承載力的標準值乘以系數1.1。與地基土特征和基礎埋深有關。
2.0.11 可靠度 degree of reliability
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
2.0.12 建筑結構材料性能 property of building structure materials
材料固有的和受外界各種作用后,所呈現的物理、力學和化學性能,為建筑結構設計、制作和檢測的依據。
2.0.13 抗力(承載力)resistance 結構或構件承受作用效應的能力。
2.0.14 建筑結構體系 building structure system 組成房屋建筑的包括基礎在內的承重骨架體系的總稱。 2.0.15 二次應力分配 second stress distribution
構件因損壞變形,或必須以新的構件進行替代置換時,會因原設計受力狀態的改變,對相鄰構件所產生的附加應力。
2.0.16 應力滯后影響 stress hysteresis affect
當構件采用組合斷面進行加固時,新增斷面的實際效應,是在組合斷面形成以后的外力作用下,變形所分配的應力,其有效作用應乘以小于0.9的折減。 2.0.17 建筑空間格局 architecture space pattern
指建筑構成的內外空間的相互關系,包括建筑的體量尺度、層數,建筑裝飾和結構所形成空間布局。
2.0.18 桁條 truss
將屋面板或椽子荷載傳遞到屋架或承重墻體的梁式構件。 2.0.19 屋脊 ridge
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為上凸的相交線(屋脊線)上的防水構造。(相交線呈水平線,稱平屋脊)
2.0.20 戧脊 sloping ridge of a roof 屋脊線與水平面斜交的稱戧脊。 2.0.21 天溝 gutter
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為下凹的水平相交線上的防水構造。 2.0.22 斜溝 chute
坡屋面不同向坡面相交為下凹的斜向相交線上的防水構造。 2.0.23 凡水 skew flashing
屋面坡面與墻面相交,或山墻挑檐處屋面板相交處的防水構造。 2.0.24 老虎窗 dormer window
坡屋面上的采光窗,一般用單坡或多坡屋頂樣式。 2.0.25 漿磨 levigation
用同質材料的粉末與粘膠劑拌制的漿料修補板材表面,待其硬固后用磨具進行表面整平磨光。
2.0.26 敷貼法 application method
將摻有除污劑的粉末(一般稱泥罨劑)調成糊狀,刮貼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垢吸附出來,達到墻面清潔的一種方法。 2.0.27 清水漆 dry lacquer
木材表面常用的一種半透明油漆,漆膜形成后,能清晰地顯現木材表面紋理。
3 基本規定
3.1 建筑修繕范圍
3.1.1 建筑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修繕:
1、建筑使用功能改變、布局與結構的局部調整; 2、建筑物發生變形、傾斜、沉降,影響使用安全; 3、建筑構件損壞,導至結構承載能力不足; 4、建筑內外裝飾損壞,影響正常使用;
5、建筑原有設備、設施的損壞或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6、外部環境因素影響,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3.1.2 建筑的重點保護部位和保護項目的損壞,應及時修繕。 3.1.3 根據市容要求,對建筑及環境的整治。 3.2 修繕工程的基本過程
3.2.1 準備階段,應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修繕目的、范圍及要求;
2、收集資料:設計維修圖紙、歷年來維修記錄、建筑保護的要求; 3、房屋質量檢測; 4、制訂修繕設計方案; 5、辦理修繕申請。
3.2.2 修繕階段,應包括下列內容:
1、根據批準的修繕方案,進行施工圖及工藝設計、編制工料預算; 2、根據批準的修繕設計,制訂施工組織設計; 3、組織工程施工。
3.2.3 修繕驗收階段,應包括下列內容: 1、編報驗收報告及竣工圖檔資料; 2、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工程資料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歸檔。 3.3 重點保護項目的修繕
3.3.1 重點保護項目是由主管部門以《保護技術標準》形式確定,并有明確的部位和保護要求的項目。
3.3.2 重點保護項目,應按原樣修復,保護原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和工藝特點,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應依據原設計圖樣修復,當無法取得原設計資料時,應以主管部門頒布的《保護技術標準》的規定為依據;
2、原有結構體系、構件尺寸和構造形式不得擅自改變。
3.3.3 應對建筑文化藝術特點、工藝特色、損壞原因和損壞程度進行鑒別分析、測試和測繪。
3.3.4 重點保護項目應制定專項修繕方案和工藝要求。 3.4 建筑空間格局的調整
3.4.1 不符合建筑保護要求和使用安全的歷年添加物,如:加層、插層、分隔及裝飾等,應予拆除,恢復建筑原有風貌和空間格局。
3.4.2 為滿足使用功能或安全,建筑需作必要改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選擇恰當位置、形式、尺度,并應滿足保護要求,且與原建筑相協調;
2、新加的外露裝飾、分隔等,其用料和構造,宜與原建筑有所區別;其設置方式,應符合能恢復建筑原貌的要求。 3.5 修繕材料的選用
3.5.1 修繕應充分合理利用原有材料,采用移裝、拼接,集中使用。需添加材料的,宜選擇與原有品質相同材料。
3.5.2 修繕中新增的裝飾、分隔,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經過試驗或試樣,并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和功能性的修繕,所用新材料、工藝,應滿足尺度合理、連接可靠、安全和耐久性的要求,并與原結構有效地共同工作;
2、裝飾性的修繕,所用新材料的質感、色彩、裝飾總體效果,宜與原建筑相匹配。非保護部位的裝飾,根據合理需要,可由設計選定。 3.6 建筑修繕的安全等級
3.6.1 建筑修繕應根據保護的重要性,因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以及修繕項目的性質、范圍,劃分建筑修繕的安全等級,并應符合表3.6.1的規定。
3.6.2 同一建筑的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因保護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對部分非主要構件的安全等級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三級。 3.6.3 具體修繕安全等級的認定,應根據建筑保護和安全的重要性,工程項目的性質、內容和范圍,由申請人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房屋質量檢測 4.1 一般規定
4.1.1 修繕工程應進行房屋質量檢測,對房屋的建筑、結構及功能的質量作出評價。 4.1.2 優秀歷史建筑的檢測程序和方法,應符合《房屋質量檢測規程》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涉及改變使用功能,變動建筑結構體系、平面布局、改動內外裝修;增添設備;以及因結構的損壞需作加固的,應進行房屋的綜合質量檢測; 2、除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單項修繕,按相應的專項檢測執行。
4.1.3 房屋質量檢測宜以非破損方法為主,并以少量的破損檢測和實物試驗,進行校核。檢測數據,應按相應的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理,合理判斷。 4.2 檢測報告基本內容
4.2.1 房屋質量檢測,應根據檢測目的和范圍確定檢測內容。 4.2.2 檢測報告,應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檢測的目的與要求;
2、建筑的保護類別及保護要求;
3、檢測報告所采用標準的名稱及代號;
4、建筑的歷史沿革:包括建筑的設計、施工單位,竣工年份,建筑風格特征,結構體系,歷次維修、改建、裝飾及附屬設備更新的相關資料;
5、建立圖文資料:包括總平面,建筑平、立、剖面,及重要的建筑構造,結構平面圖,主要構件和節點詳圖,以及必要的文字、圖案、音像資料等;
6、檢測房屋的建筑、結構、設備、裝飾的完好狀況,并與原始資料作出對比,分析損壞原因;
7、檢測房屋及構件的傾斜變形和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并作出評價; 8、測試結構材料的物理力學性能和必要的化學成分;
9、根據實測的房屋結構體系,構件斷面,和材料的認定強度,對建筑物的結構和構件的承載能力,進行驗算;
10、對房屋的使用安全與適用性作出評價,對使用和加固提出建議。
4.2.3 檢測報告提供的數據和評價結論,應客觀正確,因建筑現場條件限制,應在規定有效期限內,分期進行補充檢測,作出評價。 4.3 房屋檢測質量要求
4.3.1 應正確解讀和分析歷史建筑的特點,客觀地評價歷史建筑的結構體系、構造連接方法、工藝特點,設計、施工所依據的標準,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學模型。
4.3.2 對現有建筑物的安全度評價,所用資料、數據、應反映建筑的實際狀況,并應考慮結構、構件及材料的損壞影響,非承重結構的作用。
4.3.3 對主體結構材料性能,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材性檢測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1、涉及改變使用功能、變動結構體系、平面布局的修繕,抽樣數占總體的比例不少于10%,一般工程,項目面積在1000m2以內的,抽樣占總體比例不少于15%,且不得漏項。單項工程,基礎抽檢點不少于2處。
2、主體結構的轉換部位;關鍵的結構構件和結構連接部位;分期建造的建筑,以及體量較大的公共建筑,應增加抽樣密度。采用分層或分階段抽樣的方法。
4.3.4 建筑結構變形和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數據,宜采用不少于兩種不同方法,進行校驗。
4.3.5 對房屋剩余壽命的檢測評估,應考慮結構構件加固方式、構件剛度的變化、材料的老化、使用條件的改變等對結構效應的影響。
4.3.6 建筑結構承載力的評估,應按正常使用狀態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
1、正常使用狀態:是指結構或構件在標準靜力荷載作用下,未出現下列影響正常使用的狀態:
1)影響外觀的變形;
2)影響耐久性的局部損壞(包括裂縫); 3)其他特定的狀態。
2、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是指對應于荷載設計值時的結構、構件最大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
1)整體結構或部分結構失去平衡;
2)構件或連接超過強度而破壞或過度的變形; 3)結構變為機動體系; 4)結構構件喪失穩定; 5)地基失穩。
4.3.7 采用計算機軟件進行結構安全性復核驗算時,應嚴格判斷軟件的設定條件,與建筑實際情況的符合程度,對驗算結果應進行綜合分析,合理評價。 4.3.8 單項工程同類的項目檢測,應執行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5 修繕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修繕設計應根據建筑保護和使用安全的要求,達到恢復建筑的歷史風貌,改善使用功能。
5.1.2 修繕設計可分為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5.1.3 方案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提出明確的修繕目標和修繕范圍;
2、收集建筑原設計的圖紙,歷年的使用,改建、維修的技術文檔,房屋檢測報告及建筑保護的技術要求;
3、方案設計圖及相關說明。
5.1.4 施工圖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圖設計前,應對房屋現狀進行詳細勘查,弄清結構體系和荷載傳遞途徑,主要構件的構造、聯結方式和用料,建筑重點保護部位的特色裝修、構造與工藝特點,剖析隱蔽項目損壞程度,判斷損壞原因;
2、根據勘查數據與原設計文件、檢測報告,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應進行補充檢測,對結構計算簡圖、設計參數進行修正;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和變形,進行復核和驗
算;
3、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建筑結構構件、節點、重點保護項目的施工工藝、技術圖紙及技術質量措施等內容。
5.1.5 建筑結構承載力驗算的荷載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永久荷載,按現行荷載規范執行或按建筑用料實測值,荷載分項系數取1.1; 2、可變荷載:
一級建筑修繕,應按現行荷載規范確定; 二級建筑修繕,應按現行荷載規范基本組合的標準值確定,荷載分項系數取不小于1.1; 三級建筑修繕,當有可靠的控制措施時,按實際使用荷載確定,但不低于現行規范標準值的80%,荷載分項系數取不小于1.0。
5.1.6 建筑結構的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構材料的強度值,應根據房屋質量檢測認定的強度值采用,必要時,應增加抽樣檢測校正;
2、基礎及上部結構承載力和抗震能力驗算,應與建筑修繕安全等級對應。并符合下列規定:
1)涉及改變結構體系,或增加荷載大于總荷載組合值的5%的修繕工程,應按一級建筑修繕要求執行;
2)以恢復原有風貌為主的修繕,應滿足二級修繕要求;
3)建筑的修繕,應采取有效構造措施,改善原有建筑的抗震性能。
5.1.7 建筑物結構剛度好,沉降變形穩定,地基與基礎能有效共同工作,地基承載力設計值可比原設計值提高20%。
5.1.8 多層混凝土的柱、梁、板體系結構,當其柱間磚墻砌體強度大于MU2.5厚度大于220mm,砌筑質量好,砂漿強度大于M1.0時,可考慮墻體的作用效應。
5.1.9 建筑物傾斜變形量超過下列數值時,應對建筑物進行安全驗算,對結構構件的附加彎矩進行復核。并對使用功能產生不良影響進行評價。 一級修繕,建筑總傾斜度大于7?H,層間傾斜度大于8?h ; 二級修繕,建筑總傾斜度大于10?H,層間傾斜度大于11?h ; 三級修繕,建筑總傾斜度大于12?H,層間傾斜度大于13?h 。
注:建筑總傾斜度是指同一方向上的層間傾斜度的矢量和,扣除施工允許誤差,及原設計的收分值。H為建筑總高度,h為層間高度。
5.1.10 房屋的傾斜度小于5.1.9條的臨界值,且房屋的變形穩定,不影響結構整體安全和使用功能時,可不作整體糾偏處理。
5.1.11 對一般常規的結構加固設計,參照相應的結構加固設計規程執行。 5.2 設計質量控制
5.2.1 建筑結構的修繕,應保留建筑的原有結構體系、材料,構造與聯結方式。
5.2.2 對建筑結構構件進行局部加固、補強,應有可靠措施,保證原有結構不受損壞,新舊材料的結合可靠。
5.2.3 構件加固的斷面設計,應考慮應力滯后的影響。
5.2.4 結構構件需加固、改動或置換時,應采取有效的卸載措施,減少對相關構件的影響,必要時,應對相關結構的影響進行復核、驗算。
5.2.5 修繕設計應采用相應的措施,提高整體性和抗震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剛度和承載力的分布合理,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
2、構件之間節點連接的破損,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
3、新舊材料的組合構件,應加強聯結錨固措施,避免新材料或聯結措施先破壞; 4、預埋件的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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